離婚調解與協商制度早已深入人心,離婚當事人基本上都是把調解與協商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首選。于是很多人便基于此認為:只要是雙方自愿達成一致的離婚財產分割方案,法官便會接受并寫入離婚調解書。然而,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比如本離婚律師目前正在處理的一起婚姻案件的當事人便持此觀點。

我的這位當事人在美國。他與妻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于是他委托本婚姻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在接受委托時,其擔心對方會在法庭上要求分割在美國的房產及股票。對此,本離婚律師認為這種擔心大可不必。因為中國法院是不會以判決的方式來處理離婚案件當事人在美國的財產的。因為判決中的國外離婚財產分割規定很難得到執行。

起訴后,這位當事人私下與對方又進行了協商,并就位于美國的離婚財產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于是,他又提出要求,希望本律師將他們所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方案提交給法庭,并由法官將此寫入離婚調解書。

本律師很理解這位當事人希望一步到位地解決其全部離婚問題的心情。然而,其想法過于簡單,法官是不會僅憑雙方意見一致,就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寫入離婚調解書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官要對離婚財產進行審查,確認該項財產符合分割的法定條件后才會接受。否則,法官怎么會知道當事人所要求的分割的財產一定就不是別人的財產呢?萬一在自己審理的離婚案件中分割了別人的財產豈不是辦錯案了嗎?

由于上述原因,這位當事人要想讓法官接受他們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話,需要首先準備合格的財產證據,并且要有被法官拒絕或者未來無法得到美國司法承認而無法履行的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