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當事人問,孫律師,我想離婚,我對象不同意,我第一次起訴能判決離婚嗎?

在離婚案件實務中,如果一方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通常會判決不準離婚的,但是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和以下幾種情況除外: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2、家暴;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5、其他導致夫妻情感破裂的情形。

其實在離婚官司中,判決離婚與否的重要的標準是夫妻情感確已破裂與否。

如果第一次起訴沒有判決離婚,那么不要慌,還需要再分居一年,再次起訴離婚就好了。

附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