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財產怎么分(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嗎)
據統計,2023年至2023年的家庭犯罪案件中,有252名被告人涉及故意殺人罪,其中由受害人轉化為以暴制暴者的有117人,占46%。以暴制暴并非解決家暴問題的合法方式,反而會釀成更多的悲劇,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時應當拿起法律武器合法捍衛自己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離婚審判大數據報告》顯示,在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中,有14.86 %是因為家庭暴力,實際數字應該遠遠超過。由于家暴屬于婚姻法認定“感情破裂”情形之一,且家暴可能對人身安全造成影響,所以如果認定家暴,一般會判決離婚。
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全球有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過家暴,大部分的施暴者是她們的親密伴侶;然而僅有40%不到的女性曾尋求幫助,不到10%的女性報過警。所以在實務中,經常會出現受到暴力一方不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被家暴的情況,使得法院無法認定家庭暴力,也不會判決離婚。
我們團隊這么多年代理的家暴相關離婚案件,有的受害者能舉證,有的就因為不注意證據的收集導致舉證不能。
面對家暴,受害者該如何收集證據呢?法律智囊團通過一起案例的分析,向大家介紹可以證明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類型:
【案例】李某與丁某離婚糾紛案
2023年李某與丁某經人介紹認識后不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生育一子。2023年8月,丁某毆打李某,導致李某左眼、左臉頰等處受傷。為此,李某于2023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12月1日,丁某酗酒后到李某父母家中,與李某父母發生沖突,并毆打、辱罵趕到現場處置的公安民警和協警,丁某被治安拘留十天。2023年1月,李某、丁某經法院調解和好。此后,雙方經常因感情糾紛發生口角。2023年3月,李某作為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李某為證明案件事實,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診斷證明一份,李某被打傷的照片兩份;
2.2023年民事起訴狀、庭審筆錄各一份;
3.丁某承諾今后不再毆打李某的保證書一份;
4.接、出警情況登記表、治安案件立案報告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訊問筆錄各一份;詢問筆錄兩份。
【法院認為】
被告曾實施家庭暴力,毆打原告致傷,并與原告的父母發生沖突,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足以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事后,雖經法院調解和好,但是雙方在之后的生活中經常因感情糾紛發生口角,原告再次起訴堅決要求離婚,可見雙方感情沒有恢復,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丁某離婚。
如前文所述,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往往因為受害方無法舉證證明遭受家庭暴力,導致家庭暴力行為難以在訴訟中被認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此類案件中,受害方需要對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聯系上述案例及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家庭暴力受害方可從以下方面提供證據。
一、施暴方承認其實施家庭暴力的文字記錄或陳述
如上訴案例中“丁某承諾今后不再毆打李某的保證書”,從一方面也就證明了丁某曾進行過施暴行為。受害方提供施暴方自行書寫的保證書、道歉書,如果這些材料中施暴人對家庭暴力事實予以描述并認可,能夠真實的還原家庭暴力實施的過程,那么對于法院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有一定的作用。
二、能夠證明施暴方家庭暴力行為的照片、視頻等
在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受害方往往提供的照片是受傷后的照片,在此情形下,單憑受傷部位照片難以判斷加害方,對于認定家庭暴力行為有一定難度,需要其他的證據進行輔證。這就需要受害方提供能夠證明行為人存在家庭暴力的照片,如果有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過程的視頻是最好的,視頻證據比照片證據更直接。
三、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
如報警記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調解筆錄等。但是,如果詢問筆錄中只有受害方一方,則難以證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實,只能是受害人的單方陳述;詢問筆錄中若有施暴方對事發經過的事實陳述,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報警記錄亦是如此,很多報警記錄中僅僅記載報警人以及產生家庭糾紛,并未記載家庭暴力事實,法院無法僅憑這樣的報警記錄認定存在家庭暴力。同時請注意,當場報警比事后報警更有用。
四、醫院的診斷證明等證明傷情的證據
此類證據主要證明因遭受家庭暴力,受害方受到的損害,這是遭遇家庭暴力時證明受傷害事實最為直接的證據;但只有驗傷報告有些單薄,因為無法直接證明傷情是由何人造成的。如果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比如有報警記錄、證人證言等佐證,可形成完整證據鏈。
五、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實踐中,如果在刑事判決書中確認了家庭暴力犯罪事實,一般法院都會判決離婚,并支持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六、村委會、居委會、婦聯的相關材料
遭受家庭暴力時,受害方可以及時向村委會、居委會、婦聯尋求保護,由村委會、居委會或者婦聯出面進行處理,形成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作為證明對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
七、證人證言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親屬、朋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知道了解相關家庭暴力情況的,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家庭暴力行為的切實存在,作為證實家暴行為的證據。
八、向法院申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受害者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受害者收集證據時應該注意:上述證據之間是“和”而非“或”的關系,我們盡量不要讓一份證據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還原事實時,能最大程度幫助受害者的是一串完整的證據鏈,而非證據碎片。
最后,因家暴而提出離婚的當事人多是因為無法忍受施暴者的暴力行為而站出來反抗。但反抗需要講求方式方法,受害者要妥善留存家暴證據,及時尋找家人、鄰居或者警方的幫助,不要一味的委曲求全,縱容施暴者不停的傷害自己。無論是誰,無論是何種身份,無論何種原因,都不能夠成為向被施暴者施暴的理由,面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我們都應該持有零容忍的態度。如果你或你身邊的人正處于家庭暴力中,愿有勇氣拿起法律武器與其對抗,面對家暴勇敢說“不”,法律與你同在。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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