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補充原則不包括)
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包括: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和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如下: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民法典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男女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于法定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二、離婚時一方轉移隱匿財產怎么辦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舉證規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帳戶。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2、如果出現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產,或者私自贈與第三人的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共同財產,私自處分嚴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3、對于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失公平,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4、與別人串通偽造債務。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為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包括: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和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1、婚前財產協議既可以對雙方在婚前所擁有的個人財產進行明確地梳理和約定,也可以對婚后生活中夫妻雙方可能獲取的財產權進行約定,但約定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2、以價值較高的房產為例,比如在約定涉及房產的有關事項時應寫清房屋的坐落地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能夠明確指向和說明財產的性質、數量、價值、歸屬等,且相關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并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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