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離婚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起訴離婚,很多人在協議離婚的時候都會簽訂離婚協議來約定一些事宜,例如財產的分割,如果簽訂之后遲遲不履行協議內容就會鬧到法庭,那么孕婦可以提出離婚嗎?

網友咨詢:

孕期可以離婚嗎?懷著孕離婚孩子算誰的?

浙江縱伸律師事務所孫賓澤律師解答:

你的提問包括了兩項內容。

回答一:《婚姻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鑒于此,如果要求離婚是男方提出的,法律不予支持;如果是女方提出的,法院認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回答二:如果懷的孩子確定是男女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懷上的,當然算作是夫妻共同的孩子;在男女雙方的婚姻存續期間,即使是妻子和別人懷上的,如果男方不能提供切實的依據,也得推定為該夫妻雙方共同的孩子。該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由誰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如果協商不成,由法庭裁決。

孫賓澤律師解析:

懷孕離婚孩子歸誰?

懷孕期間法律規定男方不準離婚的,女方要離的話孩子會歸女方,一般三歲以下都歸女方,孩子姓氏可以跟母親,孩子長大男方不能搶走,但是有探視權。一般情況下,兩歲以內的孩子歸女方撫養。兩歲以上的孩子需要結合各方的經濟條件、成長環境等因素,一般會判給更有利的一方。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孫賓澤律師,義烏本地專業律師團隊。擅長代理民商事訴訟和非訴案件、經濟類糾紛案件、刑事案件,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