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法律規定(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法律依據)
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包括:(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一、口頭遺囑成立需要哪些條件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
二、口頭遺囑是什么意思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略式的口授遺囑或特別的方式之遺囑,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等缺點,各國對口頭遺囑的條件予以嚴格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也就是遺囑人通過口頭的方式訂立的遺囑,雖然這樣的遺囑看起來比較草率,但卻是也是法律認可的一種遺囑形式,只不過說需要達到規定的要件,那么才會生效。而口頭遺囑生效的條件,就包括在危機關頭訂立遺囑、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而要是危急情況解除之后,遺囑人沒有死的話,則此時口頭遺囑也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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