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糾紛怎么處理最有效(民事婚姻糾紛怎么處理的)
案例一
我的丈夫是離婚后和我再婚,我是頭婚。丈夫和前妻生有子女,離婚時財產有一半給了前妻。丈夫和我結婚幾年后,就給前妻生的子女和我生的子女每人一套房。5年前,我和丈夫買了房子,房產證是我們夫妻的名字,交稅時登記的是我們夫妻的名字和我生的子女的名字,請問我丈夫去世后,前妻的子女有權分房產嗎?
丈夫前妻子女是否有權分房產,要從被繼承人遺產范圍和繼承人權利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對婚內財產沒有特別約定,你和你丈夫結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你丈夫的部分是你丈夫可被繼承的遺產。你所稱的房屋系你和你丈夫結婚后所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登記了你和你丈夫以及你子女的名字,則該房屋屬于你們共有。將來你丈夫去世后,房產中屬于他的份額則納入遺產范圍,由各繼承人繼承。
其次,你丈夫同前妻所生子女對房屋有無繼承權需要分情況進行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子女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你丈夫去世前如留有遺囑,則按照遺囑的內容來繼承,如未在遺囑中的財產則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也就是說與前妻的子女能否繼承房屋首先要看是否有遺囑;如未留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此種情況下,你丈夫與前妻所生育的子女對其遺產也有繼承權。
案例二
我和老公結婚20多年了,有一套正在還房貸的房子,房產證是我老公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我出去打工,他可以在瞞著我的情況下把房子偷偷賣掉嗎?
原則上你老公無權單方處分夫妻共同房產,但實踐中也存在房屋被單獨買賣的風險。
如果該房屋是你們婚后購買,即使登記在你老公一人名下,房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婚后購買的房屋以及共同還貸部分,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進行的處分,如房產的買賣,需夫妻雙方同意。因此,你老公不得擅自買賣你們共同的房屋。
但在實踐中,因該房屋登記在你老公一人名下,這樣便存在第三人錯誤以為該房屋歸其個人所有的可能性。因此,不排除你老公故意隱瞞實情進行處分的可能,此時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買方辦理了過戶登記且已盡到注意義務,確實對房屋的所有權情況不知情,并支付了合理對價,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司法解釋中關于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的相關規定,買賣房屋的行為有效,房屋無法追回,但此時賣房款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要求將該房款置于夫妻共同管理之下。
第二種情況,如果買方明知或應該知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此時你可憑購房合同、結婚證、相關溝通記錄等證據起訴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對方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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