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專欄,帶您了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

【今日“一典”】

夫妻共同財產

廣州梁老伯與孫子簽訂合同將名下房產以一元錢的價格出售并將房產登記在孫子名下,梁老太知道后很生氣,認為老伴沒有經過她的允許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對她合法權益的侵犯,這樣的“購房合同”合法嗎?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條文釋義】

本條第1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財產制度。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者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本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于夫妻如何對共同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規定。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取得對方的同意之后進行。尤其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最終,越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蔡老伯與孫子簽訂的合同無效,需將涉案房屋恢復登記到蔡老伯名下。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