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每一個起訴離婚案件都有各自的獨特之處,但是在開庭后都會按照法律設定好的流程進行審理。接下來,本離婚律師結合多年辦案經驗為大家梳理一下離婚案件的開庭審理流程。

離婚案件的庭審可以分為多個環節,但是在每一個環節中都有一個重要的規則,即原告先,被告后。比如在就某一事實發表意見時,需要先由原告說,然后才輪到被告。除非法官認為需要被告單獨就某個問題。此外,法庭上還有一個禁忌,那就是不要搶著發言,更不要打斷對方。只要法官秉公斷案,那么一定會給您理由發言的機會的。

一、正式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會要求當事人及代理律師提供各自的證件,用以核對身份,確定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是否到庭。然后是宣布法庭紀律。在法庭紀律當中有一項重要的要求,即不得錄音錄像。然而,本婚姻律師不止一次遇到過由于錄音錄像而被法庭處理的情況。為此需要大家格外注意。

二、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然后詢問原被告是否申請回避。提出回避申請的情況很少發生,申請成功的則更少,或者可以說是罕見。至少在本律師執業二十年的時間里,尚未遇到過哪位當事人成功讓審判人員回避的。

三、法官讓原告宣讀起訴書。鑒于開庭前,被告已經收到離婚起訴書的副本,應該已經閱讀過,所以,很多法官會特意提醒原告——無需從頭到尾地把起訴書念一遍,明確訴訟請求并將主要事實總結一下即可。當然,如果法官發現原告不懂法,且比較情緒化。為了避免將矛盾引到自己身上而會審時度勢地不做此類提醒,任其把起訴書念完。換個角度來看,如果法官默許您從頭到尾地念起訴書的話,您就需要考慮一下自己是否需要委托一位專業的離婚律師給您提供幫助了。

此后,法官會讓被告對于起訴書的意見。被告正確的做法是拋開其它問題,直接表面自己是否同意離婚。對此,很多被告錯誤的做法是將同意離婚附上條件。比如有的會說:“原告得賠償我損失,我才同意離婚。”再比如“我還得撫養孩子,所以房子歸我,我就同意離婚。”這么做的回答的結果十有八九會被法官糾正,合格的法官是不會容忍被告就離與不離的問題如此回答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的婚姻法律是將夫妻感情作為婚姻關系的基礎的。

四、舉證質證。在這個環節中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需要完成兩個任務——舉證與質證。所謂舉證是指當事人為了證明某些具體案件事實而向法庭提交證據的過程。質證則是針對證據本身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發表意見的過程。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舉證與質證是庭審的最為重要,也是最為復雜的環節。

五、法庭辯論。辯論的順序如前所述: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所謂互相辯論絕非爭吵。而是在前兩個總體性辯論意見發表完成后,針對一些具體問題按照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順序發表意見。

六、最后陳述與最后意見。這其實就是原告與被告就各自在法庭上所表示的一切做個一句話總結。比如原告通常會說:“堅持訴訟請求。”被告則會說:“堅持答辯意見。”

細心的讀者也許會發現在上面的六個庭審環節中沒有提到調解。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法律要求要將調解貫徹與離婚案件庭審的始終。甚至在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判前仍然可以進行調解。故此,本律師決定將調解放在最后來寫。在本律師看來,調解是一個需要運用法律與心理學技巧的環節。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不僅要對付對付,甚至還要在和法官的溝通中應對得當。否則很難獲得讓您滿意的結果。而一旦達成離婚調解協議便不得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