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6日訊 近日,四年前的杭州保姆縱火案慘劇又引起全網關注。這一關注也讓一個舊事件成為新焦點,這個焦點就是——夫妻一方去世后,留下的遺產如何分配?日前,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起遺產糾紛案件。看看法官是如何分析解讀相關法律法規的。

小李(化名)和娜娜(化名)于2023年登記結婚。婚后,小兩口一直與岳父母老陳夫妻同住。一年之后,二人生下女兒妍妍。不久后,他們所在的村居被政府征遷。根據政策規定,小李一家三口獲得一套60平方米的房產。

未曾想,還沒搬進新房,娜娜于2023年因病猝死于家中。在其去世后,小李又支出27萬余元超面積安置購房款,另外購得7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今年,這套總面積為130平方米的新房即將交房入住,小李和岳父母卻因房產的歸屬問題鬧上了法庭。

小李訴稱,27萬元的購房款是自己在妻子過世后單獨支出的,因此70平方米的房產份額理應由自己所有,而60平方米的部分應由一家三口平分,因此自己應該分得90平方米的房產。

岳父岳母反駁稱,130平方米的房產共同屬于小李一家三口,三人應當各占有43平方米的份額,而27萬元的購房款也應當屬于家庭的共同負債。由于娜娜因病死亡,屬于娜娜的43平方米財產應按照法律規定由小李、妍妍及父母四人按份繼承,因此,小李可分得的房產為50余平方米,而非他所稱的90平方米。27萬元的購房款應由小李和娜娜各自承擔一半。

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老陳夫妻一次性補償一半購房款,即13萬余元給小李。130平方米的房產歸老陳夫妻所有,二人在小李協助辦理過戶后,支付給小李136萬余元補償款(按50平方米乘以政府回購價27300元/平方米)。鑒于130平方米的房產已歸老陳夫妻所有,因該房產中有妍妍的份額,故老陳夫妻同意將兩人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產公證過戶給妍妍個人所有。

法官解讀:

娜娜留下的遺產該如何分割?海滄法院的劉亞帆法官作出解讀——

問題一:遺產繼承人有哪些?

劉亞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具體到本案, 按照《民法典》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娜娜的遺產應由配偶小李、女兒妍妍、父母等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問題二:遺產怎么認定?

劉亞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通常情況下,在夫妻沒有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除法定應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如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外,均應為夫妻共有。在確定死亡配偶的遺產范圍后,再適用有關繼承的相關規定對遺產進行分配。如沒有遺囑或遺贈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具體到本案,屬于娜娜的財產是:在娜娜生前,一家三口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部門簽訂了拆遷協議,約定拆遷安置一套房產,該房產系一家三口的共同財產,其中應屬于娜娜的份額應當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此外,娜娜及小李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各半分割后,娜娜的部分也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因各方對銀行存款部分沒有爭議,故未在本案中提出訴求。

問題三:遺產該如何分配?

劉亞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體到本案,被繼承人娜娜生前與父母共同生活,患病長期受到照顧,因此在分配遺產時應適當予以考慮。另外,娜娜的女兒妍妍是未成年人,在分配遺產時也應適當照顧。

問題四:假設被繼承人娜娜去世后,獲得一筆賠償款或者撫恤金,應如何分配?

劉亞帆法官:實踐中,還會遇到被繼承人死亡后獲得的款項如賠償款、撫恤金等如何分配引發的糾紛,從法律上講,死亡后獲得賠償款、撫恤金等財產不屬于遺產。

在處理時,一是要根據賠償的具體項目先進行區分,如賠償款有部分是死亡前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應返還給費用墊付方,如有部分是被扶養人生活費,則應歸被扶養人單獨所有,二是在扣除上述墊付或單獨所有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由全部法定繼承人共有,一般進行均等分配。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自然人死亡時,繼承開始。

實踐中,在配偶一方遭遇突發事故意外身亡的情況下,因往往不會事先留有遺囑,故繼承糾紛中,常常見到喪偶兒媳或女婿與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對簿公堂爭奪遺產的情形,雖然《民法典》也規定了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繼承,但因為繼承問題摻雜了太多家庭感情的因素在里面,由于心存積怨,這類糾紛往往很難通過協商達成調解,有的甚至因為愛面子、逃避等心理導致遺產長期未能分割或由部分繼承人獨占,使得情況更加復雜。

在此提醒,對于遺產繼承應認真謹慎對待處理。家里有親屬去世的,要盡快協商解決,最好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辦理繼承公證就是不錯的選擇。無論是放棄繼承還是努力爭取自己的份額,都應及時處理,盡早結束遺產歸屬不確定的狀態。此外,繼承人應本著和睦團結、互諒互讓的精神,盡可能照顧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實際需求,只有這樣,才能讓親情不走樣,才能為子女做榜樣,傳承良好的家風家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