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車馬郵件都很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边@是木心筆下的《從前慢》,也是對人們之前生活節奏的最好寫照。但如今交通變快了,通訊變快了,愛情的保質期也變短了。以前的感情或者婚姻有了紛爭,大家只會想著怎么去磨合、去彌補,如今情侶夫妻間有了矛盾,卻只會想著分手離婚。

小情侶分手的確灑脫,但夫妻離婚卻會牽扯到很多東西,除了財產分割問題外,孩子的撫養問題也是個大難題。

大多數鬧到要離婚的夫妻雖然因感情破裂對彼此很有怨言,但對孩子總是有著難以割舍的感情,他們可以放棄彼此,卻很難放棄血脈相連的孩子,因此在離婚的時候,總會要因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爭執一番。

那么夫妻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到底會歸誰呢?是看夫妻二人誰更想要孩子嗎?那如果都想要孩子,又該如何抉擇呢?

撫養權這個問題其實很好理解,因為家庭破裂本就會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在判定撫養權的時候,會充分考慮到怎樣才能將離婚這件事對孩子的影響力降到最小。換而言之,撫養權的歸屬,會秉承著“子女利益最大化”來進行考慮。

這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中就有明確的體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這里的的“利益最大化”不僅僅是指孩子在生活水平上的需求,還有孩子成長中對關愛的需求,也就是說既要考慮到孩子的“身”,也要兼顧到孩子的“心”。

2歲以前孩子天然對母親的依賴更大,無論是哺乳還是其他,都離不開母親的照料,所以如無特殊原因,比如說母親極度不負責跑掉了,或者有精神病等等原因,孩子都會無條件判給母親。

2歲以后的孩子已經可以逐漸脫離母親的照料去感受世界,這個時候無論父親還是母親,只要能夠盡心盡力、盡職盡責,他們給孩子帶去的關懷將會是一樣的。所以在孩子2歲以后,尤其是孩子有了獨立思考能力之后,法院會更加傾向于采納孩子本身的意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個人條件。

比如說孩子的母親家纏萬貫,父親普普通通,或者父親事業有成,母親游手好閑,那么考慮到孩子成長可能需要的花銷,以及成長過程中會需要的陪伴等,在孩子沒有明確的傾向性的時候,法院會更加青睞物質條件比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孩子本身的意愿也很重要,如果孩子一直以來都是由母親或者父親某一方照料,那么考慮到家長的負責性,以及孩子的依賴性,法院自然會以孩子本身的意愿為主。

當然,還有一類家長生了孩子之后卻沒有任何責任心,夫妻雙方都將孩子視為累贅跟包袱,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無法從情理考慮,就會著重考慮物質因素來進行撫養權的判定。

接下來我們就用一個具體的案例來對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問題進行一個分析。

案例分析:

雍某(女)跟陳某(男)是一對夫妻,2008年登記結婚,成婚三年后才有了女兒小陳。但女兒的出生并沒有給這個小家庭帶去一份凝聚力,反而自從女兒出生之后,陳某跟雍某發現他們之間有太多的不合適,經常因為一些生活小事爭吵。

感情是會被吵淡的,不知從何時開始,雍某跟陳某發現對彼此越來越沒有心動的感覺,看到對方只覺得厭煩。終于在2023年底,夫妻雙方厭倦了這樣的生活開始分居,女兒由于年齡較小跟著母親雍某生活。

一開始陳某跟雍某是想通過分居各自冷靜一段時間,但分居之后他們發現,或許的確分開會更好一些,因此在2023年的時候,雍某主動提出了上訴,要求判決離婚。

既然愿意在分居的時候就帶著孩子一起生活,很顯然雍某是對孩子的撫養權有想法的,在提出上訴的時候雍某也是這樣的主張,讓陳某每月支付生活費用,自己帶著孩子生活,可陳某并不愿意。

在法院上陳某表示,如今孩子已經到了要讀小學的年齡,不再需要一直依賴母親,且自己的財力更加出眾,能夠給小陳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目前孩子正值讀小學的關鍵時期,自己還有學區房,跟著自己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長。

這起就是典型的父親想要撫養權,母親也要撫養權,孩子已經超過了無條件歸母親撫養的年齡的案例。法院在了解了雍某跟陳某的實際情況,以及結合對小陳態度的詢問后認為,小陳本人對父親跟母親都很有感情,不存在太大的偏向性;但陳某的條件的確更加優于雍某,出于對孩子之后讀書生活等的考慮,法院將小陳的撫養權判給了陳某。

哪個母親能夠容忍辛辛苦苦養育的孩子不歸自己撫養?判決一下來雍某就提出了上訴,從小陳是女孩子,自己作為母親能夠更好地照料小陳等方面進行闡述,并表示自己雖財力不如陳某,但供孩子讀書生活卻沒有任何問題。

二審法院考慮到陳某跟雍某都有強烈的爭奪撫養權的意愿,小陳其實也對父母都有很深的感情,考慮到母親對孩子的關愛天性,以及小陳作為女兒的確更適合跟母親生活等因素,最終判定小陳歸雍某撫養。

但法院也很能理解陳某對女兒的不舍,因此又幫助雍某跟陳某簽署了一份協議,孩子以半年為一個周期,輪流在父母雙方身邊進行撫養,這樣孩子既能感受到雙方的關愛,也能解決雙方對孩子的不舍之情。

結語:

法院在判定孩子的歸屬權的時候,的確會有諸多考慮,但任何考慮都離不開一個出發點,那就是孩子本身的利益。

且法院判決并非死板一成不變,就好比案例中雍某跟陳某各自具有撫養優勢,也對孩子勢在必得,那么法院就主張夫妻輪流撫養孩子,既避免了一方撫養的單親家庭對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響,又滿足了夫妻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