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新規孩子撫養費(民法典離婚新規孩子撫養權)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條和第1085條是對離婚后子女的基本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力求在婚姻關系解除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夫妻關系是夫妻依法形成的婚姻關系,既可以因符合法律而產生,也可以因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解除。
然而,父母和孩子之間的關系是基于孩子出生這一事實的自然血緣關系,一旦形成,就不能解除。父母和孩子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不管和哪個孩子生活在一起,它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父母和孩子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仍然存在。
至于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之間的寄養關系,當婚姻解除時,如果繼父(母親)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繼子與繼父或繼母之間的寄養關系自然會解除。
如果你愿意繼續撫養,法院可能同意繼父母和成年繼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權利和義務不會因離婚而自然解除,繼父母或繼子女中的一方或雙方提議解除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并符合法律要求。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身份、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父母離婚后,養子女是養父母雙方的養子女,不管他們是由養父母還是養父母撫養。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養父母離婚時需要依法變更或解除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也應堅持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
實際上,當離婚發生時,為了爭奪對子女的監護權,父母雙方都同意他們的子女將與一方生活在一起,撫養方將承擔所有育兒費用。
與婚姻不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以子女的出生為基礎的,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離婚后,無論子女是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他們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雙方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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