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

夫妻之間有法定繼承權

(夫妻能否相互繼承遺產?)

法言俗語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明確了夫妻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在繼承編法定繼承一章明確了配偶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后,配偶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以案釋法

案例一 1998年10月12日,徐某某與馮某某(女)再婚,在河南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后,馮某某與其女王小某搬到西安與徐某某共同生活。王小某從小學起更名為徐小某,在徐某某所在單位的子弟學校上學。2006年1月9日,徐某某因煤氣中毒死亡。馮某某處理了徐某某的喪葬事宜。

在徐某某和馮某某的婚姻期間,兩個人共同贍養徐某某的祖母裴某某。2002年,裴某某將西安市安民里小區兩處房產贈與徐某某,并經過公證。裴某某死亡后,徐某某與馮某某共同出資將其安葬,于同年12月12日將兩處房產過戶至徐某某名下。徐某某死后,其弟弟從河南省搬入上述一處房屋,并進行房產證掛失登記。徐某某弟弟認為,徐某某和馮某某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兩人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馮某某沒有權利繼承徐某某的遺產。馮某某訴至法院。

徐某某與裴某某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且上述兩處房產由徐某某出租,原告馮某某及徐某某均收取了承租人的租金。馮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其與被繼承人徐某某在河南省人民政府辦理的婚姻關系證明,徐某某弟弟雖不認可,但提出的證明不能推翻該證據;馮某某與徐某某曾以夫妻名義對外承租房屋,以夫妻名義出租徐某某名下所登記的房產并收取房租,故可以認定馮某某與徐某某系合法夫妻。馮某某之女王小某自小學起更名為徐小某,與徐某某姓氏相同,且在徐某某所在單位的子弟學校學習,可以認定徐某某與徐小某系繼父女關系。被繼承人徐某某生前未立有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其配偶和子女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因此,徐某某的弟弟占有被繼承人的房產于法無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徐某某的弟弟辯稱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逐判決案涉爭議房屋由馮某某和徐小某繼承,徐某某的弟弟限期搬出。

案例二 女青年小趙和男青年小蘇在2007年10月1日領取了結婚證,準備在2008年元旦擺酒席,在此期間,兩人將各自的錢湊起來買了一套房和家電等用品。但不幸的事情發生了,12月小蘇因車禍去世。之后,小趙要求繼承小蘇的遺產,而小蘇的父母不同意,認為東西是兒子的,小趙未過門,不能繼承兒子的遺產,雙方發生爭執。小趙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處理。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小趙與小蘇已經是合法夫妻,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小蘇與小越購置的財產有二分之一是小越的財產,二分之一屬于小蘇的遺產,由小越和小蘇的父母各繼承三分之一。

法官說法

01

夫妻間相互繼承的權利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間的繼承基于相互之間的婚姻關系,因此,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繼承權。如果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離婚了,則他方無繼承權。生存配偶繼承了死亡配偶遺產后,就取得了該遺產的所有權,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權利,該權利并不因其是否再婚而有所改變。所以,上述案例二中,小趙作為小蘇的合法妻子是可以繼承小蘇的遺產的。依照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夫妻之間互相享有的繼承權是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權,該案中小蘇和小趙作為夫妻,他們共同購買的房子和家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其中的一半是小趙的,另一半才是小蘇的遺產。

02

事實婚姻的夫妻間是否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對待沒有經過登記而結婚的事實,我國法律上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條、第8條的規定,未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如果雙方同居關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在一方死亡時,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雙方成立事實婚姻,未死亡的一方可以配偶身份對死亡一方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如果雙方同居關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一方死亡前,雙方已經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則雙方為合法的夫妻關系,未死亡的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繼承死亡一方的遺產;雙方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則不具有合法夫妻關系,未死亡的一方不能夠以配偶身份繼承死亡一方的遺產。當然,如果雙方確實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且形成一定的扶養關系,符合酌情分得遺產的法定條件,則可以允許未死亡一方適當分得遺產。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殿堂里的法律保障)

法言俗語

夫妻間相互扶助的義務依然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扶養義務依賴于雙方特殊的身份關系而存在,也是法律賦予夫妻雙方的一種強制性義務。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內容包括夫妻之間相互為對方提供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維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當夫妻一方由于沒有固定收入,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等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或進行生活上的扶助,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扶養人拒絕扶養權利人的扶養請求的,扶養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扶養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致使扶養權利人陷入生活無著的境地,構成遺棄罪的,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以案釋法

案例一 郭某與陸某于1959年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先后生育三子,現均已長大成人。1995年,二人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并開始分居生活,雙方的經濟亦獨立分開。自此,郭某主要依靠耕種收獲責任田維持生活。近年來,郭某以其年老體弱無生活來源而陸某有退休金(每月660元)為由,要求陸某給付其扶養費。陸某稱其患有多種疾病,需要醫治,且郭某有其子贍養,不應要求其支付扶養費。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因感情不睦而分居生活,但其法定的婚姻關系并未因此而解除。所以,陸某仍負有扶養郭某的法定義務,其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確認,夫妻雙方對該財產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現郭某因年老體弱生活存有困難。而要求陸某支付部分扶養費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郭某所訴之理由依法成立。二人所生三子應否承擔贍養費用的問題屬于另一民事法律關系,并且與本案中的扶養關系非同一層面的民事法律關系,兩者不可混為一談。故判決陸某每月支付郭某扶養費240元。

案例二 李某與王某于2009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婚后不久王某懷孕。在此期間,王某發現李某與其他女性關系曖昧。王某為此曾多次勸解李某,但李某仍然我行我素,并對王某多次實施家庭暴力,王某出于為孩子考慮,一直忍讓。2023年3月1日,王某回家時,發現屋內有異聲,隨即向派出所報警,特派出所民警趕到后發現,李某同陌生女子一絲不掛躺在床上。至此王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請求依法判令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子隨王某共同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確實不能正確對待婚姻和家庭生活關系,生活不檢點,實施家庭暴力,導致感情破裂,違反了夫妻間忠實義務及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對王某要求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并認定李某為過錯方,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判歸王某所有,王某就房屋給予李某一定的補償款,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

法官說法

01

夫妻間還有其他義務嗎?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僅是在夫妻關系節列舉了夫妻間相互扶助的義務,除該作為方式強制規定夫妻義務之外,夫妻間還有禁止性義務。禁止性夫妻義務主要有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虐待和遺棄,未盡到某些義務時還需承擔賠償責任。

02

夫妻一方未盡到夫妻間應盡義務,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在2001年《婚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以上情形都是夫妻一方未盡到不作為義務的表現形式。《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條款,就包含了一方出軌的情形,雖然不構成重婚,亦未形成穩定的同居,但偶爾的出軌也是一種極大的感情傷害,特別是在外生育子女。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實施家庭暴力和婚內出軌都是未盡到相應的不作為義務,屬于有過錯一方,王某作為無過錯一方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雖然《民法典》中僅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未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適當多分,但《民法典》基本原則是保護弱者、保護婦女。本案綜合考慮王某作為女性,一直由其撫養孩子,其承擔了主要家庭義務,且王某在婚姻中系無過錯方等情況,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對其進行傾斜照顧,予以適當多分,將共有房屋判歸王某所有。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