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二婚離婚財產怎么分割(民法典二婚離婚財產怎樣分割)
在現實社會中,婚姻自由,在婚姻關系中如果生活的不愉快便會選擇離婚,即使是二婚的夫妻也還是可能會離婚。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對于再婚離婚的,財產如何分配?
一、民法典中再婚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不管是幾婚,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是由離婚夫妻協商分割,若不能協商一致的,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處理。在分割的時候是按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法定劃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再婚夫妻選擇離婚的時候,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是由離婚夫妻協商分割,若不能協商一致的,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的規定如上。
在2001年實施了經修正的《婚姻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兩次司法解釋(下稱《解釋(一)》、《解釋(二)》),使現行《婚姻法》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解釋(二)》(2004年4月1日實施),進一步對新類型離婚財產糾紛進行了解釋,對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房屋糾紛、知識產權的收益、股票、債券等進行的最新解釋,適應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財產以及夫妻財產形態呈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但仍有不少法官反映在處理這類新型案件時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①
本文擬在最新的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離婚時按揭房屋、投資與孳息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知識產權收益等新類型財產糾紛進行嘗試性的探討,希望能對司法實踐有參考價值。
一、以“按揭”方式購買的房屋、汽車產生的離婚糾紛
目前對以按揭方式購買的房屋或其他貴重財產進行分割的糾紛占了離婚財產糾紛相當大的比例。解決這類案件首先應對“按揭”這一法律制度的性質進行符合法理的界定,才能提出更合理的解決方案。
(一)對按揭制度性質探討的必要性。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物的擔保的一種類型,是指債務人(按揭人)將自己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以擔保債務履行,債務人通常繼續占有該財產。當債務履行完畢時,該財產的所有權又轉還給債務人。若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則債權人依據其對按揭財產的所有權而支配其交換價值,從而擔保債權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②
然而我國至今尚未在法律中對按揭進行定性規定。在金融實踐中,按揭指購房人將其與房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權益抵押給銀行,銀行貸款給購房人并以購房人名義將款項交由房產商以支付房屋價款,若購房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則按揭銀行有權將按揭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或由房產商將該房屋回購,并以回購款償付銀行本息。③
對于按揭的性質學界莫衷一是。如認為按揭從性質上而言屬于讓與擔保(日本引入按揭制度時將其命名為讓與擔保)主張按揭與讓與擔保在本質上都是以轉移所有權作為債權擔保的方式。④
或認為按揭是權利質押和按揭的“結合體”(簡稱“結合體說”);⑤又或認為按揭是一種信托方式等等。⑥
其中“讓與擔保說”和“結合體說”較具有代表性。
對于按揭本質的認識至關重要,如認為按揭是一種讓與擔保,則債務人在未償還完貸款之前,所有權屬于銀行;待債務清償之后,所有權返還至按揭人即債務人名下。當事人在婚前辦理的按揭手續,若按讓與擔保的理論,則所有權在住房貸款未償還完之前都屬于銀行,而非夫妻任何一方,顯然使問題復雜化。按照國內各銀行按揭貸款實際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記程序來看,本文更傾向于按揭是權利質押和抵押的結合。對于尚未建設或者正在建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購房者于房屋建成并進行產權登記前,僅擁有向發展商請求交付房屋的債權,而以此債權向銀行貸款設定質押更符合我國現有擔保法的規定。而當房屋建成并進行了產權登記后,便轉化為以實體的房屋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擔保。因此,我國大陸在實踐中的按揭制度與香港、英美法中的按揭和大陸法中的讓與擔保制度都有所區別,并不存在將購房者的所有權轉讓的環節,也不存在回贖的過程。在擔保法和相關的民事法規沒有對按揭這樣一項特殊的擔保制度進行規定之前,我們只能認為按揭是權利質押和抵押的結合,但又不能認為僅等于質押或等同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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