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程序基本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起訴和答辯階段。當事人起訴離婚案件,應當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案件的管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至第16條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是:(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中國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自然人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調解階段。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的一種方式。因為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書確認的條款具有與判決書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具有本質的不同。經過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訴或者將和好協議記錄在案,即可終止離婚訴訟。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則按照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如果調解無效,法院則應當做裁判的工作。

三是審理判決階段。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無論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離婚,當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15天內提出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引起二審程序的,二審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的判決,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應另行起訴。

以案釋法

案例一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孫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金湖縣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認為,對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王某戶籍所在地在江蘇省金湖縣金某地,其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一致,故對其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由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3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條第1款、第4條的規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處理。

案例二 孫某某于2023年5月6日向人民法院起訴稱:孫某某與王某某于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于1993年8月15日登記結婚,1994年6月生育女兒孫某甲。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經常吵架,甚至相互動手,從2007年3月起雙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兒高考前夕,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但因種種原因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之后王某某拖延辦理離婚手續,無奈孫某某于2023年10月、2023年7月兩次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因需要搜集證據而撤訴。現孫某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王某某答辯稱雙方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雖然結婚多年,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致使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達四年之久,能夠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孫某某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依法登記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逐漸產生矛盾。自2023年起,孫某某多次起訴要求離婚,雖撤訴,但夫妻感情狀況并未因此好轉。通過孫某某給王某某留便條、發短信的行為,可以看出孫某某與王某某日常已經很少面對面接觸,結合雙方曾協議離婚、孫某甲的證言,可以確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二審期間,法院試圖調解雙方和好,但孫某某堅持要求離婚,可以看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呂某某于1980年經人介紹相識,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生育長子呂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呂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呂丙,現三個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原告陳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癥患者,患病后無法獨立生活,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因此,原告陳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與被告呂某某離婚,均分夫妻財產,并要求呂某某返還工資款33000元,并給予其經濟幫助金60000元。本案中,陳某系原告陳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監護人。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某系不能辯識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陳某某的監護人陳某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1980年即開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事實婚姻。原告陳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現原告陳某某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原告陳某某要求均分共同財產,但未提供財產清單及相關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持權利人有證據后,可另行主張。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呂某某償還其2005年至2023年的工資款33000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呂某某給予其60000元經濟幫助金,根據《婚姻法》第42條的規定(《婚姻法》自2023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時廢止,相關規定參見《民法典》第1079 條、第1085 條、第1091條。)結合本案實際,法院認為被告呂某某給予原告陳某某20000元經濟幫助金為宜。

法官說法

01

起訴離婚,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否則當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有可能面臨被移送的風險,而延長訴訟時間。關于案件管轄具體的規定可參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02

訴訟離婚中,人民法院如果認為需要判決離婚的,會針對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一并審理,所以在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當在要求離婚的同時,提出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方式的請求。

03

關于離婚前男女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在訴訟離婚中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一般認為,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一般說來,這種協議有可能是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底線,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遠遠超出這種底線的話,可能會引起雙方矛盾激化,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將其作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的參考。

04

關于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可能會因疾病或外力損傷而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一般情況下,因為夫妻雙方均具備行為能力,離婚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但對于這一類特殊的人群,他們的離婚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無法表達真實意思的人。在離婚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其第一順序監護人系配偶,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05

我國施行二審終審制,在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后,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并不生效,此時夫妻一方不可以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與他人結婚。須經二審法院判決后,雙方婚姻關系才能宣告結束。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