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離婚帶來的撫養權問題一直是離婚案件審理中的難點。以前一個家庭一個娃,離婚時“爭搶孩子”屢見不鮮。現在,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放開,二胎家庭越來越多,孩子是不是可以平均分配一人一個?近日,南京中院審理了一起二胎家庭離婚糾紛,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會怎么判呢?

父母離婚,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2007年,小徐與小美登記結婚。婚后,兩人育有兩個兒子。后雙方常為家庭瑣事及信任問題產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2023年,小徐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2023年,小徐再次起訴離婚,小美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爭執不下。

目前,大兒子樂樂(化名)在南京某小學讀五年級,小兒子天天(化名)在南京某幼兒園上學,均隨母親小美共同居住生活。

父親小徐主張,雙方共有兩名子女,應由雙方各直接撫養一名子女。母親小美則認為,小徐常年居住在淮安,幾乎不回南京,對兩個孩子漠不關心。兩個孩子一直以來生活在南京,由外公外婆照顧。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應當判令兩個孩子均由母親直接撫養。其年收入20萬左右,小徐經營公司收入較高。小徐應當支付撫養費。

一審法院判決:大兒子由母親小美直接撫養,小兒子由父親小徐直接撫養。對此,小美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

法院判決:兩個孩子均由母親撫養

南京中院認為,關于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本案中,父母均具有撫養小兒子的能力和條件,但小兒子自出生后長期在南京與母親共同生活,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生活環境,而父親小徐自2023年后就長期在淮安生活,很少回南京,當時小兒子尚不滿1周歲,小徐日常與小兒子接觸較少,且小兒子天天目前仍系不滿五周歲的幼兒,與其哥哥長期在南京共同生活,兄弟感情深厚,目前改變其生活環境對處于該年齡段的幼兒而言難以適應,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故南京中院改判兩個孩子均由母親小美撫養。

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則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小徐目前經營一家公司,收入尚可。故根據小徐的收入水平和負擔能力, 結合兩孩子之前的實際生活開銷水平及目前生活的實際需要、南京當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父親小徐每月給付兩個兒子撫養費各10000元。

法官說法:一切為了孩子

(南京中院少家庭法官 相媛媛)

目前隨著國家生育政策的放開,很多家庭生育多名子女,在父母離婚時如何確定多名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已成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

在離婚案件審理中,法官對于撫養權歸屬的判斷,始終是從堅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直接撫養子女的個人意愿、子女長期穩定的生活環境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對于滿八周歲的子女亦應了解并尊重該子女的個人意見,才能最終確定子女由誰撫養更為合適。對于多名子女的撫養權,并非簡單機械地平均分配,如生育兩個子女,則在離婚時必然由父母雙方各撫養一個子女,還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如兩名子女均由一方撫養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則兩名子女的撫養權都將判歸一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