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受援人渠某某是一名家庭婦女,自2023年2月24日小孩出生后,一直在家照顧年幼寶寶,沒有固定收入,生活上需男方進行資助,但男方卻一直沒有穩定工作,時常在樓下打牌、玩游戲,這使雙方生活陷入困境,入不敷出,經常因為經濟問題吵架,還會實施家暴。

判決結果

援助律師接受委托后,便提起訴訟,申請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并申請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以及申請獲得小孩撫養權。經過援助律師前往當地派出所,調取雙方打架后民警出警記錄、以及受援人受傷后前往醫院看病的病例資料,進而證明被告存在家暴的情節,以此來請求法院支持原告關于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案經過兩次開庭審理,主審法院第一次開庭以調解為主,希望雙方還能繼續共同生活,但庭審中被告也同意離婚,經調解后,雙方仍各持己見,最終在第二次開庭后,法官判決雙方離婚,基于被告毆打原告的事實,因援助律師已調取了相關資料,法院最終認定了該事實的存在,支持了關于賠償金、以及補償金的訴訟請求,認定了6000元,并將小孩撫養權判歸原告,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

典型意義

維護婦女權益是我們法律援助案件的重要工作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的民事權益;(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我中心第一時間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指派辦理離婚案件的有經驗律師,了解案情。本案系存在家暴情形的離婚糾紛案件,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作為平等主體,各項民事權利依法受到保護,雙方應當本著互相尊重、互相扶持的原則維護好夫妻關系。該案中,因小孩年幼,女方不得已需要在家照顧小孩,男方作為家庭的頂梁柱,擁有健康的身體,就應當擔負起照顧家庭成員的職責,但本案中男方并未擔負起其應盡的父親、丈夫的責任,反而游手好閑,不務正業,偶爾還對女方實施家暴行為,致使一方人格權遭受侵犯,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作為婚姻關系中的一方主體,在自身權利遭受侵害時通過法律援助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