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23年7月29日在丹東市振興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女兒鞠翔宇2011年1月12日出生歸女方撫養,撫養費自理,兒子鞠某22023年9月25日出生,歸男方撫養,撫養費自理。原、被告離婚后,雙方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撫養義務,雙方婚生女鞠翔宇隨被告及其姥姥共同生活。原告亦時常接鞠翔宇回家與陪伴弟弟鞠明遠。

現原告以被告不給鞠翔宇交學校的卷子錢及學生共同負擔的費用、致同學產生歧視;孩子說離婚后她媽沒負擔她什么費用,都是她姥姥負擔及希望兩個孩子在一起生活為由要求變更鞠翔宇隨其共同生活。

鞠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原告與被告婚生女鞠翔宇的撫養關系由原告撫養。

庭審中查明原告現就職丹東黃海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其工作性質上24小時(早八點到第二天早八點)休48小時。目前與其父母(父親83歲,母親77歲)及未婚生子鞠明遠共同生活。原告目前身體上有五個支架,其母親有糖尿病綜合癥,其陳述上班時間由其父親代為照料子女,因為其父親身體好。

另外,在該院庭前對原、被告婚生女鞠翔宇的詢問筆錄中,鞠翔宇表示愿隨原告共同生活,說父親對她好,母親也還行,姥姥舍不得為她多花錢,與母親、姥姥共同生活兩年了,早上母親送上學,晚上姥姥接下學。原告對該陳述意見沒有異議,被告方表示,因其管教孩子學習,孩子有一定抵觸情緒,而且原告不能履行教育孩子職責,每次孩子自原告家回來都會發生學習滑坡等現象。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3.1.1)的相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具體而言,在處理變更撫養權糾紛中,應堅持以下兩個原則:(一)堅持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撫養權的歸屬問題。首先,應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由于撫養糾紛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數是中小學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讀書和生活的開支將越來越大,所以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不能忽視撫養人的經濟條件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雙方的撫養條件相同,則要考慮子女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權衡利弊,避免因變更撫養權對兒童的學習和生活帶來太大的影響和沖擊;

其次,應認真考察撫養方的生活習慣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學時期是一個人成長過程中的重要時期,也是其世界觀形成的最關鍵時期,撫養方生活習慣的好壞,對子女具有潛移默化的表率和導向作用,將直接影響子女能否健康成長和將來人生道路的選擇。

因此,在處理撫養權糾紛時,對家長或同住家庭成員有壞習慣的,要堅持予以變更;對家庭生活習慣良好的,即使其經濟條件略差,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仍應優先考慮;

再次,要注意考察撫養方是否有撫育子女的強烈愿望。在充分考慮雙方經濟條件和生活習慣的同時,還要注意考慮即將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養育子女健康成長的強烈愿望。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與對方爭兒女撫養權只是為了與對方賭氣,而并非出于對子女成長的考慮,這些人在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后,很可能對兒女的教育漠不關心,放任自流。對此,在處理時要注意細致調查,認真了解雙方當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性格特點、撫養能力、文化水平和對小孩的關心照顧情況等,綜合予以考量。

(二)堅持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則。在變更撫養糾紛案件中,如果被變更撫養權的子女已滿八周歲,此時被撫養人具備一定識別和判斷能力,應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愿,在條件允許時,盡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獲得撫養權。即使子女所喜歡跟隨的一方當事人其經濟條件沒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撫養能力、可以確保兒女正常健康成長的,都應盡量考慮滿足子女的意愿,使其能從變更撫養權中獲得父母更好的、更稱心的關懷和照顧,以減少父母離異對子女心靈造成更大的創傷。撫養費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數額支付。

本案雙方離婚時間足兩年,雙方均依離婚協議履行相應的子女撫養義務,被告的生活、居住環境、條件沒有發生大的變化,原、被告婚生女鞠翔宇與被告共同生活已經形成了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原告對其所訴被告不適合撫養子女情況亦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故雙方均應依離婚協議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雖然雙方婚生女在該院庭前的詢問筆錄中表示愿隨原告共同生活,符合上述規定的一定變更條件,但同時由于該院查明的原告的工作、身體等因素,不能確定原告目前情況下具有同時撫養兩個子女的撫養能力,故原告主張變更撫養關系依據不足,該院不能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鞠某的訴訟請求。

鞠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首先,婚生女鞠某3系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對鞠翔宇作了詢問筆錄,鞠翔宇自主的、充分的、未受外界干擾地向法庭表達了自己的真實意愿,表達了其期待與父親和弟弟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向法庭闡述了自己在與母親共同生活期間的真實遭遇和感受。因此,對于鞠翔宇的真實意愿,法庭應當予以充分尊重。

第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就婚生女撫養問題產生糾紛,應當考慮到父母雙方各自的生活條件及照顧子女的能力。從一審庭審事實調查可知,被上訴人至今居住在其母親的房子里,個人名下并無房屋,且其從事的工作并不能維持每月穩定的收入。變更撫養關系就是為了給未成年子女更好地成長生活環境,雖然上訴人的現實收入和居住狀況達不到高等水平,但上訴人除穩定的工作固定收入外,還有兼職裝修的額外收入;雖然上訴人與自己的父母、兒子共同居住,但該房屋屬于上訴人自己個人所有。因此,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收入及居住條件對比可知,上訴人對于能夠給予女兒的生活成長環境要遠遠優于被上訴人。

第三、通過女兒鞠翔宇的詢問筆錄可知,其與弟弟二人彼此感情非常好,是難得的成長伙伴。在上訴人處,女兒可以和弟弟一起結伴共同成長,共同生活和學習,并且能夠相互鼓勵和督促彼此,是不應該被任何人割離的親情。而其在被上訴人處并不能享受到這樣的成長快樂,只有被歧視、被邊緣化的感受。因此,上訴人認為法院應當充分保護女兒擁有快樂幸福童年時光的權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不論從未成年子女的個人真實意愿,還是已經經過庭審調查明確的雙方為子女提供的生活和成長環境可知,上訴人都是全方位優于被上訴人的,是完全有能力撫養兩名子女的。因此,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判。

孫某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理由,同意一審判決。

二審中,上訴人圍繞其上訴請求,提供手機通話錄音。證明:被上訴人在子女教育上不負責任,對女兒有辱罵的行為。

被上訴人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不認可該錄音。

二審法院的認證意見為,僅憑該證據無法證明上訴人的主張,二審法院依法不予確認。

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處理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中,應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23年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作出了約定,即兒子由上訴人撫養、女兒由被上訴人撫養,雙方履行該協議至今。被上訴人的生活、居住環境、條件沒有發生大的變化,雙方的婚生女鞠翔宇與被上訴人共同生活已經形成了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上訴人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明顯不適合撫養子女情況。一審法院考慮到上訴人的工作性質、身體等因素,確定其不具有同時撫養兩個子女的能力并無不當。故二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變更撫養權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