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夫妻好聚好散,就會選擇協議離婚。

但是,也有一部分夫妻沒有辦法好聚好散,就會選擇訴訟離婚。

那么,訴訟離婚的流程是什么呢?

訴訟離婚的流程是什么?

重點又要注意什么呢?

一、確定訴訟主體、起訴時間

夫妻任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但是,要注意以下時間點: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6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3、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6個月內又起訴;

4、現役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確定受訴法院

1、被告有經常居住地,原告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被告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夫妻雙方均離開戶籍所在地超過1年,但被告又沒有經常居住地的,

向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被告方離開戶籍地超過1年,可向原告戶籍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5、 被告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采取強制措施、監禁的,

向原告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撰寫、提交民事起訴狀、材料

民事起訴狀,包括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

除此之外,還要準備以下材料:

原、被告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居住證明、結婚證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

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夫妻財產或債務的材料。

如房產證、車輛登記信息、銀行卡等。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遞交法院。

四、立案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

法院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調解的,將會開展訴前調解工作,以盡快化解矛盾。

對于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功的,予以立案。

五、審理階段

庭前法官會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如調解不成,則開庭審理。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無特殊情況必須到庭,不能到庭的,也應提交書面意見。

庭審主要圍繞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撫養如何確定。

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問題展開,原被告雙方應針對性地陳述意見并提供證據。

六、判執階段

1、原告撤訴

2、達成調解

3、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