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于房產歸屬的規定(婚姻法關于房產歸屬的案例)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無疑最關心自己能分到多少財產。涉及到房屋問題時,由于雙方分開,沒辦法住一起,總歸要一方取得房子,另一方獲取對價補償款。那么,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或雙方都不想要房子,這個時候法院會怎么判呢?
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六條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所以,法院在認定房屋歸屬上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01 一方主張所有權,另一方同意歸對方所有,由該方給予金錢補償。
該處理方式常見的情形為:一方婚前出首付購買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屋歸其所有,由該方對另一方對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進行補償。這種情況司法解釋也有明確規定,協商不成時,歸登記方所有,登記方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對房屋的價格,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不進行評估,法院直接以雙方共同協商的價格認定房屋價值。
如果雙方未能協商一致,那么需要當事人一方提出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房屋價值以鑒定機構評估價格為準。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評估費。
02 雙方均主張所有權,互不相讓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雙方一般均有支付對方補償款的能力,不然要了房子,沒有能力支付補償款的話,房屋也會面臨被執行拍賣的風險,要了也白要。
如果雙方均主張所有權,那么法院會詢問雙方是否同意競價,如果同意,那么競價高者就能獲取房屋的所有權,然后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對方金錢補償。
如果雙方不同意競價或一方不同意競價,法院會結合房屋登記情況、出資情況、貸款情況、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認定房屋歸一方所有,由該方向另一方對價補償,或者直接確認雙方各自對房屋占有多少份額而不對房屋進行實際分割。
03 如果雙方都不要房屋,那么當事人可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在執行程序中拍賣、變賣后分割價款。
注意,這種情況下需要一方在庭審時向法官提出拍賣、變賣申請,如果不提出,只是表示房屋出賣后分割價款,那么法院就會以雙方已協商一致為由,不再對房屋在案件中進行處理。
小結:要不要爭取房屋所有權,一定要結合自身情況考慮,特別是房屋有貸款的情況下。如果婚后貸款購房,登記在對方名下,這個時候你卻想要房屋所有權,一定要考慮登記情況。
因為雖然你們離了婚,但是在房貸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銀行一般是不同意變更產權人的。要了房子,卻無法變更登記,那隨時面臨對方背著自己將房屋賣掉的風險。
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你想要房屋所有權,也要考慮自己的還貸能力。如果經濟收入無法負荷,那么房子也面臨被銀行起訴查封進而拍賣的風險,也會影響自己的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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