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于2023年9月7日因病去世。牛某與韓某婚后共同生育長女牛小利(2023年5月30去世)、次女牛某2、三女牛某1。牛小利生育長子王某。牛某去世后,他生前所在單位發放了喪葬補助費4000元和一次性撫恤金178718.40元,共計182718.40元。因韓某、牛某1、牛某2、王某之間有繼承糾紛,因此喪葬補助費由單位代管。

牛小利自2023年開始至2023年照顧牛某、韓某二人十余年,牛小利去世后,牛某、韓某二人由牛某2、牛某1二人照顧。韓某出生于1948年10月1日出生,每月退休工資1785元,并患有腦出血、糖尿病、高血壓,且已癱瘓多年。

2023年1月,韓某、牛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共同分割牛某的撫恤金182718.40元(含喪葬補助費4000元),由韓某分50%,即91359.20元,牛某1、牛某2、王某平分剩余50%,每人16.67%,即30459.16元。

冠領說法

牛某病故后單位發放的喪葬補助費4000元和撫恤金178718.40元,屬于給親屬生活補助和精神撫慰金性質的資金,并非牛某生前取得的財產,不屬于牛某的遺產,故牛某生前所立的遺囑中處分喪葬補助費4000元和撫恤金178718.40元的行為無效,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是屬于牛某的配偶和子女的共同共有財產。牛某1主張為辦理牛某喪事支出12000元,但僅提供2360元的火化及骨灰寄存的正式票據,其余費用未能提供正式票據,但根據當地的殯葬習俗,酌定支持花圈、骨灰盒等費用5000元,牛某單位發放的喪葬補助費明顯不夠安葬費用,應從撫恤金中支出,剩余撫恤金175358.40元屬于牛某配偶和子女的共同共有財產。

韓某年事已高,身患多種疾病且已癱瘓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喪失行為能力,本院認為韓某應予多分,本院酌定韓某分得撫恤金的40%,即70143.36元。牛某生前三名子女均有照顧老人,剩余撫恤金由牛小利、牛某2、牛某1三人平分,因牛小利已去世,其相應的份額由其兒子王某代位繼承,即牛某2、牛某1、王某分得撫恤金35071.68元。綜上,韓某分得撫恤金70143.36元,牛某1分得喪葬費7360元、撫恤金35071.68元,合計42431.68元,牛某2分得撫恤金35071.68元,王某分得撫恤金35071.68元。

最終,法院判決:

一、牛某的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共計182718.40元)的70143.36元歸韓某所有,42431.68元歸牛某1所有,35071.68元歸牛某2所有,35071.68元歸王某所有;

二、駁回韓某、牛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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