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遺囑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畢竟在大多數人心目中遺囑可是爭奪遺產的有力“憑證”,但在司法實踐當中,拿著遺囑最后卻“翻車”的案例比比皆是,今天就來和大家說說遺囑繼承的注意事項,避免大家拿到遺囑最后卻空歡喜一場。

【遺囑繼承的4點注意】

1.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遺囑無效是我們自己書寫遺囑常常會遇到的問題,不論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還是遺囑內容不清晰都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內容一定要語言通順、邏輯清晰,每一項財產都要羅列清楚(例如:房產注明門牌號、銀行存款注明銀行卡號等),每一位繼承人都要寫清姓名、身份證號,避免出現遺囑內容不清晰導致無效的情形。

遺囑的形式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六種,不同形式的遺囑成立的條件不同,具體條件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2.是否存在其他遺囑

如果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那么遺產自然按照這份遺囑的內容執行,但是如果有多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由于《民法典》當中“廢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所以現在的公證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一樣,只是根據遺囑所立的先后順序確定效力;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證遺囑,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遺囑,也按照遺囑所立的先后順序確定效力;但如果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數份遺囑的情況,則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3.遺囑和遺贈的區別

在實踐當中,常常出現將遺贈協議當做遺囑的情況,舉個常見的例子,爺爺寫給孫子的“遺囑”實際上屬于遺贈協議,原因在于孫子不屬于爺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是寫給法定繼承人的,遺贈協議則是寫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和遺贈協議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

遺囑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贈協議的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4.遺囑是否違反其他規定

除了上述注意事項外,遺囑的內容還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就像社會當中常見的將遺產留給情人或者“小三”的情況,就屬于違反了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雖然遺囑合法但卻無效。

并且遺囑當中需要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