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的律師(房屋買賣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法律溯及力的一般原則,即法不溯及既往。當然,《時間效力規定》還對很多特殊情況做了例外和細化的規定。
因此,對于2023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行為,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處理。
附黃某與尚嶺公司、重慶銀行成都分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情簡介:2023年5月16日,尚嶺公司與重慶銀行成都分行簽訂《重慶銀行抵押合同》,尚嶺公司用涉案房屋在建工程向重慶銀行抵押貸款。2023年7月25日,重慶銀行成都分行出具《同意函》,同意尚嶺公司辦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同意尚嶺公司銷售該房屋,同意辦理該房屋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等。之后,尚嶺公司與黃某簽訂《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將涉案房屋出售給黃某,黃某按約支付了房款,但因尚嶺公司未按其與重慶銀行成都分行的約定將房款支付至約定的監管賬戶,導致訴訟。一審于2023年02月27日做出判決,二審于2023年07月22日做出判決,重慶銀行成都分行均敗訴。重慶銀行成都分行申請再審時主張應發回重審,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本案。
裁判觀點【案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民申180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中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2023年,故本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二審法院于2023年7月22日作出本案二審判決,本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故重慶銀行成都分行再審申請認為本案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發回重審后即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的再審申請事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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