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三件“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偉、項某忠銷售偽劣種子案

17年春,被告人李某偉在吉林省將自己購進的原產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外包裝無任何標識),在無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未到農業部門備案的情況下,假冒“四粒紅”花生種子對外出售,其中銷售給被告人項某忠約22萬斤,銷售給李某文(另案處理)和徐某兵、張某詳、孫某伍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共約1192萬斤。項某忠明知從李某偉處所購“種子”無正規標識,且缺乏“純度、凈度、水分、發芽率”等重要指標,為牟取利益,冒充“山東種子”或者“通榆四粒紅”,一部分轉售給徐某兵、另一部分由楊某祥、鄭某紅、周某瓊、張某寶等人(均另案判刑)幫助銷售給農民,李某文將所購假種子轉售給付某(另案處理)。項某忠、付某、徐某兵、張某詳、孫某伍等人將該假種子銷售給黑龍江省肇源縣、吉林省通榆縣和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共322戶農戶,銷售金額共計約238萬元,種植面積共計約1 450公頃,均不同程度減產,造成經濟損失共計約1448萬元。經鑒定,涉案種子為假種子。1、二審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項某忠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案例二

劉某、周某、劉某凱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被告人劉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設立“四川康威動物藥業有限公司”(未注冊),專門從事生產、銷售假獸藥活動。15年3月初至案發前,劉某在鄭州市金水區一美食廣場租賃兩間簡易倉庫,組織生產假獸藥,雇傭被告人劉某凱為公司經理,具體負責假獸藥的生產和銷售;周某從他人處購買獸藥原料后,交被告人楊某、袁某掌加工生產,即在獸藥原料中隨意添加葡萄糖等原料,制成十幾種假獸藥,假冒“阿莫西林、氟苯尼考、替米考星、鹽酸多西環素、粘桿菌素”等獸藥并粘貼“四川康威”或者“康威牧鑫”的商標,由周某和劉某凱負責,通過網絡或者電話對外銷售。周某在生產繁忙時,還曾指使其弟被告人周某興幫助生產或者發貨。被告人方某成、范某凱明知劉某、周某等人生產、銷售假獸藥,為牟取利益,仍違反規定幫助其印制假獸藥包裝袋。經審計,自15年3月1日至18年3月7日,“四川康威動物藥業有限公司”總業績(銀行收入并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約為108015萬元。經鑒定,涉案獸藥為假獸藥。劉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1、二審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凱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三

王某春、王某輝、王某勇、畢某環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14年至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春投資購買設備、原料、招聘工人,分別在山東省梁山縣梁山鎮獨山村附近廢舊廠房內、梁山縣楊營鎮侯寺村某養殖廠內、梁山縣黑虎廟鎮吳樓村某養殖廠內,伙同他人私自生產多家品牌的假農藥并予以銷售。其間,被告人王某輝提供銀行卡幫助王某春結算假農藥款,偶爾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人王某勇、畢某環等均參與了部分非法生產、銷售假農藥的犯罪。在犯罪中,畢某環在楊營鎮、黑虎廟鎮租賃兩處廠房并負責管理該處工人,間或運輸貨物;王某勇運輸假農藥并辦理托運手續、代收貨款;被告人畢某存、王某靈、楊某云、薛某香在楊營鎮、黑虎廟鎮兩處廠房內幫助生產假農藥。經查,王某春和王某輝生產、銷售假農藥金額為21899萬余元;王某勇參與銷售假農藥金額為6594萬元;畢某環、畢某存、楊某云、薛某香、王某靈參與生產的假農藥銷售金額為35萬余元。畢某環、王某勇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1、二審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輝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勇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畢某環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指出,年經過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了全面勝利,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在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邁進的歷史關口,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到“農資打假”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繼續保持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壓態勢和打擊力度,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為鞏固和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三件“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偉、項某忠銷售偽劣種子案 17年春,被告人李某偉在吉林省將自己購進的原產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外包裝無任何標識),在無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未到農業部門備案的情況下,假冒“四粒紅”花生種子對外出售,其中銷售給被告人項某忠約22萬斤,銷售給李某文(另案處理)和徐某兵、張某詳、孫某伍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共約1192萬斤。項某忠明知從李某偉處所購“種子”無正規標識,且缺乏“純度、凈度、水分、發芽率”等重要指標,為牟取利益,冒充“山東種子”或者“通榆四粒紅”,一部分轉售給徐某兵、另一部分由楊某祥、鄭某紅、周某瓊、張某寶等人(均另案判刑)幫助銷售給農民,李某文將所購假種子轉售給付某(另案處理)。項某忠、付某、徐某兵、張某詳、孫某伍等人將該假種子銷售給黑龍江省肇源縣、吉林省通榆縣和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共322戶農戶,銷售金額共計約238萬元,種植面積共計約1 450公頃,均不同程度減產,造成經濟損失共計約1448萬元。經鑒定,涉案種子為假種子。1、二審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項某忠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案例二 劉某、周某、劉某凱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被告人劉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設立“四川康威動物藥業有限公司”(未注冊),專門從事生產、銷售假獸藥活動。15年3月初至案發前,劉某在鄭州市金水區一美食廣場租賃兩間簡易倉庫,組織生產假獸藥,雇傭被告人劉某凱為公司經理,具體負責假獸藥的生產和銷售;周某從他人處購買獸藥原料后,交被告人楊某、袁某掌加工生產,即在獸藥原料中隨意添加葡萄糖等原料,制成十幾種假獸藥,假冒“阿莫西林、氟苯尼考、替米考星、鹽酸多西環素、粘桿菌素”等獸藥并粘貼“四川康威”或者“

基本案情 09年11月24日,原告劉某捷在被告某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徐州分公司)營業廳申請辦理電話卡,付費方式為預付費。原告當場預付話費50元,并參與徐州分公司充50元送50元的活動。在業務受理單所附《客戶入網服務協議》中,雙方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約定,其中第四項特殊情況的承擔中的第1條為:在下列情況下,乙方有權暫?;蛳拗萍追降耐ㄐ欧?,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1)甲方銀行賬戶被查封、凍結或余額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結算時扣劃不成功的;(2)甲方預付費使用完畢而未及時補交款項(包括預付費賬戶余額不足以扣劃下一筆預付費用)的。 10年7月5日,原告在網上營業廳通過銀聯卡網上充值50元。10年11月7日,原告在使用該手機號碼時發現該手機號碼已被停機,原告到被告的營業廳查詢,得知被告于10年10月23日因話費有效期到期而暫停移動通信服務,此時賬戶余額為1170元。原告認為被告單方終止服務構成合同違約,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于11年6月16日作出(11)泉商初字第240號民事判決:被告某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取消對原告劉某捷的話費有效期的限制,恢復該號碼的通信服務。一審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期間申請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電信用戶的知情權是電信用戶在接受電信服務時的一項基本權利,用戶在辦理電信業務時,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向其明確說明該電信業務的內容,包括業務功能、費用收取辦法及交費時間、障礙申告等。如果用戶在不知悉該電信業務的真實情況下進行消費,就會剝奪用戶對電信業務的選擇權,達不到真正追求的電信消費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

基本案情: 08年4月11日,A公司新加坡公司與德國某公司簽訂了購買石油焦的《采購合同》,約定本合同應當根據美國紐約州當時有效的法律訂立、管轄和解釋。A公司新加坡公司按約支付了全部貨款,但德國某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數僅為32,與合同中約定的HGI指數典型值為3646之間不符。A公司新加坡公司認為德國某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德國某公司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德國某公司提供的石油焦HGI指數遠低于合同約定標準,導致石油焦難以在國內市場銷售,簽訂買賣合同時的預期目的無法實現,故德國某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2年12月19日作出(09)蘇民三初字第0004號民事判決:1、宣告德國某公司與A公司新加坡公司于08年4月11日簽訂的《采購合同》無效。2、德國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A公司新加坡公司貨款26843029美元并支付自08年9月25日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利息。3、德國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A新加坡公司損失533977美元。 宣判后,德國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對本案適用法律認定錯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部分法律適用錯誤,責任認定不當,應當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于14年6月30日作出(13)民四終字第35號民事判決:1、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09)蘇民三初字第000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2、變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09)蘇民三初字第000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A公司新加坡公司貨款損失161058174美元并支付自08年9月25日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利息。三

二手房買賣相關的32個重要裁判規則匯總(附真實判例)北大法寶學堂 0810 15244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二手房買賣合同的32個法律要點及3個典型案例 1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產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賣方欲提高房價而拒絕履行合同,或者賣方故意拖延、不及時配合買方辦理相關手續,導致買方不能按期批貸,進而無法履行合同。另一部分是買房人在合同簽訂后履行完畢前,不再具備購房資格,或者受貸款數額限制而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從而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或者購房款等等。還有一些是部分中介機構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的主要條款約定不明確,忽視甚至是刻意回避本應當明確約定的期限,比如首付款的支付時間,辦理還款解押手續的時間,辦理銀行面簽的時間等等。由于期限約定不明確,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順利履行,引發買賣雙方爭議。 2因為牽涉利益巨大,買賣雙方矛盾激烈,無論是提高房屋價款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雙方的訴求預期差距較大,調解難度大,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僅有兩成左右。 3房屋買賣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三十三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二十八條關于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最高院判例:案號:(18)最高法民申1175號]) 4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5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

案號:(17)最高法民再407號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情簡介:秦某孝(買方)與孫某國(賣方)于08年6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但是雙方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14年系爭房產納入拆遷范圍,那么拆遷補償款究竟歸誰所有,看看該案中法院的精彩判決!關于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問題,法院作如下論證:秦某孝與孫某國于08年6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秦某孝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孫某國交付了房屋和房產證書原件。但從雙方陳述的事實看,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14年被納入拆遷改造范圍,故雙方至今仍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秦某孝雖然與孫某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孫某國交清了全部購房款,但因未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權屬變更登記,故秦某孝對所購買的房屋雖實際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沒有實際取得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是人民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之規定,因所購房屋物權已因拆遷而消滅,則秦某孝已無法取得所購房屋的產權。孫某國作為涉案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與重慶市南川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合法有效。在一定意義上而言,孫某國在該協議中的合同權利即為其出賣給秦某孝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之規定,孫某

最高法院+高級法院:“借名買房”裁判規則匯編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0810 171236借名買房發生的原因、形式多種多樣,限購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買房事件頻發,導致相關司法實務混亂,難以有效及時辨別并規制,完善借名買房的裁判規則顯得尤為重要。本期旨在通過介紹借名買房的相關規定與理論的基礎上,歸納提煉借名買房的司法裁判規則?;纠碚?、借名買房的原因1規避法律、政策:(1)規避房屋限購令政策;(2)規避限貸令以及其他貸款障礙;(3)簡便手續、減少稅費;2爭享特定購房優惠;3隱藏真實的財產信息;4其他原因。2、借名買房的風險1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2借名購買普通房屋的,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不承認借名之事。3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實際出資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如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要求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4房產被名義購房人轉讓、抵押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裁判規則實務要點一:借名買房協議具有一般的合同約束力,應認定為有效合同。案件:譚某興與雷某志、深圳市京達旅業有限公司房屋確權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11)民申字第261號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第一個問題。根據本案一審、二審及本院再審審查認定的事實,再審申請人譚某興雖然與海龍王公司于00年8月30日簽訂了《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且訟爭房產經相關房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在譚某興名下,但廣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與海龍王公司簽訂的《購買公寓樓協議書》所購買房產中涵蓋了本案訟爭的房產,再審申請人譚某興亦曾于00年8月17日與廣志公司訂立《協議書》明確約定:“廣志公司以譚某興的名義購買涉案房產、房屋的首期款及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行政協議案件典型案例(19年12月10日)目 錄 1大英縣某紙業有限公司訴四川省大英縣人民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2蔣某某訴重慶高新區管理委員會、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征地服務中心行政協議糾紛案 3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樂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訴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人民解除投資協議并賠償經濟損失案 4英德A燃氣有限公司訴英德市人民、英德市英紅工業園管理委員會、英德B燃氣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協議糾紛案 5王某某訴江蘇省儀征棗林灣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房屋搬遷協議案 6崔某某訴徐州市豐縣人民招商引資案 7金華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訴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拆遷行政合同案 8安吉某金屬精密鑄造廠訴安吉縣人民搬遷行政協議案 9壽光某燃氣有限公司訴壽光市人民解除特許經營協議案 10徐某某訴安丘市人民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案1大英縣某紙業有限公司訴四川省大英縣人民不履行行政協議案——行政協議的定義及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約定義務時行政機關的救濟途徑。 (一)基本案情 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寧市大英縣委為落實上級黨委、要求,實現節能減排目標,出臺中共大英縣委第23期《關于研究永佳紙業處置方案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決定對大英縣某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進行關停征收。根據《會議紀要》,四川省大英縣人民(以下簡稱大英縣)安排大英縣回馬鎮(以下簡稱回馬鎮)于13年9月6日與永佳公司簽訂了《大英縣某紙業有限公司資產轉讓協議書》(以下簡稱《資產轉讓協議書》),某公司關停退出造紙行業,回馬鎮受讓永佳公司資產并支付對價。協議簽訂后,某公司依約定履行了大部分義務,回馬鎮接受了某公司的廠房等資產后,于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縣、回馬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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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9日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事務所王衛洲律師、韓雷永律師代理的馬河(化名)等人訴某區市場監督局行政賠償案件達成調解,本案以市場監督局向馬家賠償千萬損失,畫上圓滿句號。本案在媒體報道的中國最大行政賠償案——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向深圳市有色金屬財務有限公司賠償87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賠償金之后,再創行政賠償最高紀錄。有權不可任性:一次不作為,賠償一千萬有權不可任性,行政部門一次不作為,造成國家賠償一千萬因本案客觀的反映的企業經營過程中的艱難,賠償數額巨大,被媒體評為19年十大營商環境案件。有權不可任性:一次不作為,賠償一千萬有權不可任性,行政部門一次不作為,造成國家賠償一千萬原告方承辦律師:王衛洲律師、韓雷永,管眾(實習律師),均為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萬典律師認為:1、銀行利息屬于賠償范圍銀行利息屬于直接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返還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除貸款本金外,還應當支付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國家賠償法及司法解釋對于違法罰款、罰金等行為所導致的銀行存款、貸款利息這一預期可以取得的預期損失均已列入賠償范圍;那么對于被告違法行為已經導致損失發生的現有利息損失,當然也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2、停產期間支付的稅費以及辦公費用屬于賠償范圍。稅費方面:上訴人的企業雖然沒有生產經營,但是城市建設費、排污費、排污費、留守職工的社保費用等必要的開支是必須支付和繳納的,在計算稅費損失時,不能將社保費用排除在外,這屬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列明的賠償范圍,故各種稅費支出,包含職工社保費用被告應當予以賠償。關于設備維護費用、廠房維護費用,屬于停產停業期間的必要經產性開支,如果不維護機器,機器直接生銹報廢,廠房失修坍塌,上訴人的損失更大、被告的賠償范圍必然增大,故這屬

安徽高院判例:會議紀要的可訴性問題會議紀要作為行政機關用于記載和傳達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內部公文,屬于行政機關通過集體討論研究的方式就特定事項形成的內部意見或工作安排,不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由于《會議紀要》約束的是參會行政機關,需通過相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和職權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從而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通常不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書(18)皖行終429號上訴人(一審原告)鳳陽縣盛林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鳳陽縣,組織機構代碼664235064。法定代表人陶昌林,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徐勁。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安徽省鳳陽縣人民,住所地安徽省鳳陽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41126394375875B。法定代表人羅圣權,該縣縣長。鳳陽縣盛林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林礦業公司)因訴安徽省鳳陽縣人民(以下簡稱鳳陽縣)地礦行政處罰一案,不服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7)皖11行初33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盛林礦業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07年8月,其向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申請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山名稱為鳳陽縣蚌埠市螞蟻山鐵礦(以下簡稱螞蟻山鐵礦),證號為C34000009112110044015(以下簡稱采礦權證),經兩次申請延續,采礦權有效期至14年11月10日。期間,其投入巨額資金進行基建施工,為全面投產做準備。14年10月初,其向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遞交延續采礦權的申請材料,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礦權申請事項登記單但并未回復是否準予延續。15年12月1日,鳳陽縣作出關閉螞蟻山鐵礦的決定,并于15年12月7日形成《縣第22次縣長辦公會議紀要》。其為螞蟻山鐵礦先后投入巨款,但鐵礦尚未投產,工程尚在基建期就被關閉并處罰,造成巨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