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離婚財產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離婚冷靜期)
2023年各省離婚率出爐,全國平均離結率39.33%。
2023年全國有61萬對夫妻離婚,其中大部分是協議離婚。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大部分是無效的,看著你得到很多財產,其實都不是你的。
一、離婚協議約定“各自債務各自負擔”,你還是有可能要為對方債務承擔來連帶責任。
夫妻之間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歸一方所有,或者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中約定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并承擔各自的債權債務。但若第三方并不知曉上述協議,主要是指債權人在出借款項時并不知曉夫妻間的約定,則該協議僅對夫妻二人有效。
也就是說,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協議》中約定不承擔債務的一方,或者《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中約定不承擔對方債務的一方,仍然要以其全部財產(包括婚前財產、離婚后的個人財產)承擔共同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二、 離婚協議約定“名下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后,如果你發現對方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就沒有辦法要求分割。
離婚協議里,常見的是“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句話本身沒有什么問題,它是一個兜底的條款。但其應用的前提是,雙方對彼此的經濟狀況都很熟悉。如果去掉這個前提,處于經濟弱勢一方的當事人和輕易在離婚協議中寫上這一條,往往會給自己帶來無盡的后悔。
比如一方名下隱匿了大量財產,弱勢一方毫不知情,稀里糊涂就簽了離婚協議。等到弱勢一方發現了對方隱匿的財產時,就悔之晚也。原因是離婚協議中有“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使吃了大虧,也很難打贏官司。
三、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女方所有但未過戶,房產會因男方的債務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離婚協議對于房屋產權進行了約定,將房屋確定為歸一方所有,但未辦理變更登記,在另一方負擔個人債務而被執行房屋時,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提出的阻卻執行主張是否應當支持,是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
1、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但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債權人。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產歸配偶一方所有,但是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涉案房產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案件來源:《周鳳珠與青島威邦貿易有限公司、周春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23)最高法民申3915號】
2、離婚協議對物權歸屬的約定不能直接發生物權變動,但可排除債權成立在后的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離婚協議的性質屬于合同,并非法定的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不能直接變動不動產物權。但基于離婚協議所獲得的對不動產變更登記的請求權可以排除在其之后設立的債權對不動產申請的強制執行。案件來源:張紅英、萬仁輝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終42號]。
四、股權登記在對方名下,離婚協議約定歸你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也不是你的財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因離婚將股權分配給配偶的,配偶獲得股權仍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優先購買權。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仇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洛民終字第1267號】認為:股東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部分或全部股權分割給其配偶的,該協議合法有效;但是,配偶若想將該部分股權過戶到自己名下,需要提供經過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材料,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約定應當合法才能有效。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