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轉繼承的法律規定(民法典轉繼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案例1:某A的父親在其十幾歲時因車禍不幸離世。之后,媽媽為了維持生活以及解決某A的上學問題,常年外出務工。因此,某A便與奶奶一起生活,直到某A考上大學。在某A大學期間,奶奶因病去世。隨后,奶奶的房屋一直由其大兒子進行占有使用。
經了解,某A的奶奶生前財產僅有該房屋,并且某A的爺爺也早于奶奶去世,某A的爺爺、奶奶生前育有兩個兒子。現某A欲繼承奶奶的遺產,主張分割此房產,問其主張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本案例中,因某A的父親先于某A的奶奶離世,故對于某A奶奶的遺產,某A是否有權繼承需要考慮其是否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三款:“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我們可以確定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的法律效果為: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份額限制為: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結合本案事實,某A的父親先于某A的奶奶死亡,那么某A作為其父親的直系晚輩血親,有權代位繼承其父親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但是某A繼承的遺產份額應當以其父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為限。
在某A有權繼承其奶奶的遺產的前提下,我們進一步分析某A的分割繼承房產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考慮到房屋作為不動產,具有不易分割的特殊性。
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于分割房產的主張一般采取以下處理方法:一是折價補償方法。即房產歸一個繼承人所有,對其他繼承人按照遺產份額進行折價補償。二是共有的方法。即各繼承人協商將房產歸各繼承人共同所有。三是變現分割方法。即各繼承人協商將房產出售,再由各繼承人按照遺產份額對房屋出售所得的價款進行繼承。
案例2:在案例1的基礎上,我們對于部分事實進行簡要變更。假設某A的父親因其母親的過世而傷心過度,在一個月后突發疾病去世,那么某A是否能夠取得其奶奶的遺產呢?
本案例中,某A是否能夠繼承其奶奶的遺產取決于其父親死亡時,對于其奶奶的遺產分割是否完成。如尚未分割完成,則考慮某A是否符合轉繼承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通過該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發現轉繼承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繼承開始后。即被繼承人死亡后;二是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即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割尚未完成;三是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四是繼承人未設立遺囑。轉繼承的法律效果為: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
結合本案事實,某A的奶奶遺產繼承開始后,某A的父親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某A的父親既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設立遺囑。因此,某A的父親自其母親處繼承的遺產應轉給其繼承人進行繼承。故本案中,不僅某A有權繼承其奶奶的遺產,而且只要是其父親的繼承人均有權繼承其奶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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