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如何界定婚前財產(婚前房產 新婚姻法)
自古以來,婚姻一直是人類繁衍傳承的主要形式。現代婚姻中例如:房子、車子、彩禮、嫁妝等都是在談婚論嫁的時候所涉及到的地方。婚姻是以締結的形式存在,當兩個人的情感出現問題時,離婚就成了雙方要面對的另一個問題。
眾所周知,新婚姻法的出臺對于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有了明確規定。而房產又是在眾多財產中最飽受爭議的話題。那么在房產中如何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呢?
下面筆者與大家分享下在工作中發現的一些問題。當我在給客戶做家庭資產規劃時,經常發現一些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混淆不清的問題。而按揭房又是其中問題最多的一個。
在客戶中有這么一個家庭,男方婚前付了首付款,夫妻約定婚后共同還貸,婚后雖然夫妻共同還貸,但是妻子的收入主要用來支付家庭開支,而剩下的錢又以ATM、柜面辦理等銀行存款方式存入了丈夫的卡里。由于還貸賬戶是丈夫婚前的賬號,導致無法證明妻子在婚后是共同還貸人,給自己留下了隱患。當我發現這個問題時,跟夫妻雙方說明其中的問題
最后給的建議是讓妻子每月以實名轉賬的形式將錢轉至丈夫還貸的卡內,每月家庭支出再從卡內取出,剩下的用以償還按揭貸款。
這樣一個小小的細節就解決了給女方帶來的隱患,丈夫也表示贊成這樣的做法。那么為什么會給出這樣的建議?我們先來看看婚姻法是如何解釋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由此可見,由于妻子雖擔負起共同還貸的責任,但是由于操作不當,導致銀行系統無法查到轉賬痕跡,不能完全證明錢款是夫妻共同財產,而留下了隱患,婚姻是締結形式存在,假如感情發生了破裂,那么將面臨最現實的問題就是財產分割。這對于在婚姻中共同為家庭努力付出的妻子是及其不公平的。筆者認為現代婚姻更應有契約精神,這對于夫妻雙方既是一種制約,又不失相互勉勵,為了生活并肩同行,你們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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