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婚后辭職做全職太太,忙著照顧兒子和家庭。婚后七年丈夫起訴離婚,王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丈夫向其支付家務補償。5月31日,從蘇州吳江區法院獲悉,該院適用《民法典》關于家務勞動補償的規定,判決丈夫譚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家務補償3萬元。

譚先生和王女士2023年結婚,結婚第一年生了兒子。因兒子系早產,王女士辭職在家照顧。2023年底夫妻分居,兒子由王女士撫養,為補貼家用,她還帶兒子去做兼職。今年2月,譚先生起訴離婚,要求兒子由其撫養,因為自己的收入高于王女士,能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王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兒子由自己撫養,并提出婚后一直做全職太太,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要求譚先生支付家務補償。譚先生認可王女士對家庭的貢獻,但認為王女士并沒有在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自己工作等方面有額外支出,不愿支付家務補償。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給予補償。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生育后一直在家照顧兒子,為撫育兒子、協助譚先生工作負擔較多義務,綜合雙方結婚時間、收入情況及其他財產分割情況,酌情認定譚先生補償王女士3萬元經濟補償款。由于兒子一直同王女士生活,為保護其成長環境的穩定連續,宜由王女士繼續直接撫養教育,譚先生支付撫養費。辦案法官向澎湃新聞表示,家務勞動創造的價值是無形的,但應該被肯定,離婚時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應獲得另一方給付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