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房子歸屬時效(離婚協議上寫明了房子的歸屬,還能起訴嗎)
郭韌律師近期在抖音進行公益直播時,接到一位聽眾的連線咨詢,表示其與丈夫早已經協議離婚,但有一處雙方都知曉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入的房屋并未約定在離婚協議中,現在她是否還能要求分割,是否會存在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問題。我們從兩個個案例為大家展開解讀。如果大家有其他的法律問題,也可以每天中午12點抖音搜索“郭韌律師團隊”進入直播間與當天的主播律師連線,咨詢互動~
(圖片來源:網絡)
案例一 (2023)豫16民終423號
原告徐某1與被告陳某系夫妻關系。2023年××月××日,徐某1與陳某在周口市淮陽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部分內容如下:“1.……;2.雙方生育一兒子徐某2,離婚后隨男方生活,女方不承擔任何撫養費;3.婚后無共同財產;4.婚后無債權債務;5.……。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2023年5月13日,徐某1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與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建業桂園20號樓1單元1801號房屋。
爭議焦點之一
案件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當事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屬于形成權,系對共有物的分割,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且三年的訴訟時效規定僅適用于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本案雙方當事人離婚時并未對該爭議房屋進行處理或分割,故不適用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被告辯稱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3〕2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對本案涉案房屋并未進行分割處理,該房屋的性質仍屬于共同共有的性質。
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財產的權利屬于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上述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該條司法解釋適用的前提是雙方離婚時,夫妻存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本案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案例二 (2023)粵01民終30801號
張某與劉某1于××××年××月××日登記結婚。2011年4月6日,張某與劉某1協議離婚,其中《離婚協議書》約定“我們雙方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因私人問題,無法共同生活,經雙方協議達成離婚意愿,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債權債務等事項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后張某發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1名下還有住宅及商鋪多處房產,張某表示自己在離婚時自己并不完全知悉劉某1名下不動產的具體情況,也沒有一個完全對財產分割的認識,都是按照劉某1的要求辦的離婚手續。對未分割房產,張某起訴要求進行評估,獲得相應價格一半的補償款。
爭議焦點之一
張某的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的起訴及雙方發生的糾紛均發生于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目前已失效)張某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即案涉房屋,行使的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該權利是基于共有物而產生的消滅共有關系的權利,在性質上應屬于基于物權的請求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同時,張某并未主張離婚時劉某1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損毀等侵害其權益繼而要求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的情形。劉某1抗辯稱張某的訴訟請求超出訴訟時效的意見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律師分析
上述兩個案例的案由雖然系離婚后財產糾紛,但案件的主要爭議為離婚而引發的房屋產權分割問題,如果夫妻雙方自離婚至今未就某處婚姻存續期限內購置的房產的分割處理形成明確的、具體的約定,則一方提出要求分割房產的主張系基于物權請求權而非債權請求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約定,當事人只能就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因此夫妻雙方僅就某個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該權利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是物權,沒有訴訟時效限制。但是如果另一方已經處分了該財物,且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了上述財物,對方只能要求另一方賠償,這又變成了債權請求權,則再次適用三年訴訟時效,自受損失方知道其被侵權行為之日起算。
關聯法條
INSTRUCTIONS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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