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后再離婚協議書(復婚后離婚協議書怎么寫)
【重點先析】
結婚自愿、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雙方自愿離婚的,國家應準予離婚,一經登記即產生離婚的法律后果。
對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現該條款已被納入民法典解釋中)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有約束力。若訂立協議中存在欺詐、脅迫的,另一方反悔可在一年內請求變更或撤銷。依該規則,除具備法定撤銷情形且被依法撤銷外,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協議具有約束力。
【基本案情】
劉某行、朱某枚于1997年相識戀愛,1999年9月登記結婚。2006年9月21日,雙方第一次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婚生子隨朱某枚生活,位于重慶市涪陵區xxx道xx號房管集資樓xx號、重慶市涪陵區xx路x號x幢xx號房屋歸朱某枚所有。
同月27日,雙方辦理了復婚登記。2008年8月8日,雙方再次登記離婚。
離婚時雙方約定,婚生子隨劉某行生活,重慶市涪陵區xx大道x號房管集資樓xx號房、重慶市涪陵區x路x號x幢x號房歸朱某枚所有,重慶市渝中區x路x號x棟x號房屋歸婚生子所有。
2010年3月3日,雙方再次復婚。2023年12月7日,雙方第三次登記離婚。
離婚時雙方約定,重慶市涪陵區x街x院x號和x號房屋歸朱某枚所有,渝Gxxx號車歸劉某行所有,重慶市渝中區x路x號x棟x號房屋貸款由劉某行償還,雙方還對其他債務進行了約定。劉某行、朱某枚第三次離婚后仍共同生活。2023年7月,雙方因相互不信任再次發生矛盾。2023年1月3日,劉某行訴至一審法院引發訟爭。
劉某行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確認雙方三次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
2.重新分割位于重慶市涪陵區集資房、重慶市涪陵區xxx號和xxxx號、重慶市涪陵區廣場路xx棟xx號、重慶市渝中區xx路xx號xx棟xx號這五套房屋,要求分得重慶市渝中區xx15號xx棟xx號和重慶市涪陵區xx路xx號xx棟xx號房屋。
3.分割劉某行2023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間的工資收入中的321648.50元。
4.分割重慶市涪陵區xx街x院x棟x號和x號、重慶市涪陵區x路x號x棟x號、重慶市渝中區x路x號x棟x號房屋在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間租金收入252000元中的126000元。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問題是劉某行、朱某枚在離婚時關于財產分割約定是否有效的問題。劉某行提出協議離婚是其沖動下作出,雙方離婚后不久即復婚或離婚后仍同居生活,足以證明離婚非當事人真實意思,是虛假離婚,按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相應的財產分割也應無效,劉某行有權要求重新分割。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我國民法總則中的虛假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惡意串通而作出的與真實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特征是雙方都不希望其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民法總則否定其效力就是為防止當事人惡意串通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本案,雙方當事人多次離婚,即使劉某行陳述是因沖動考慮不周的情況下離婚的事實屬實,也與雙方虛假意思表示下離婚不屬同一范疇。相應的,雙方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后,依約辦理了離婚登記,說明締結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至于雙方離婚后不久即復婚和離婚后同居生活,則可能是雙方基于情景變化或當事人的認識改變等多種原因的結果,不足以證明雙方是虛假離婚,惡意締約。因此,劉某行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缺乏證據支撐。其次,結婚自愿、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雙方自愿離婚的,國家應準予離婚,一經登記即產生離婚的法律后果。對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若訂立協議中存在欺詐、脅迫的,另一方反悔可在一年內請求變更或撤銷。依該規則,除具備法定撤銷情形且被依法撤銷外,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協議具有約束力。本案涉及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沒有被依法撤銷,至今依法具有約束力,劉某行要求重新分割沒有理由。
綜上,劉某行要求確認雙方三次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部分無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劉某行要求分割其工資收入,沒有舉示充分證據證明該部分工資確系朱某枚取用,也沒有舉示證據證明這些收入在婚姻存續和共同生活期間的節余和雙方各自生活期間被朱某枚支取的數額。依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劉某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對劉某行的這一項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劉某行主張分割房屋租金收入,因渝中區華一路已被贈與給雙方的婚生子,其相應租金收益亦應歸受贈人,其無權主張;至于其他房屋已約定分割給朱某枚,劉某行亦無權主張相應租金。因此,對劉某行的該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劉某行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128元,減半收取7564元,由劉某行負擔。
劉某行提出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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