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訴機關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滿族,1984年5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樹市,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吉林省榆樹市,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18年1月31

律師觀點分析

公訴機關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滿族,1984年5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樹市,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吉林省榆樹市,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18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1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谷鵬,黑龍江龍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以哈香檢訴刑訴(18)5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辯護人谷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8年1月30日10時45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駕駛黑ANxxxx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哈爾濱市香坊區化工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化企街(化工路115號附近路段)南側信號燈處時,因未保持安全車速,瞭望不夠,與前方停車等信號燈的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遼AKxxxx號康飛牌重型廂式貨車發生追尾,造成于某某車內乘車人其妻子被害人劉某某(女,歿年29歲)被撞傷,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車損的嚴重后果。經法醫鑒定:劉某某損傷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閉合性胸腹部損傷,左肺血腫,肝臟挫碎,腹腔積血,外傷性大失血而死。經交警部分認定: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現于某某就民事部分已與劉某某親屬及王某某達成和解。案發當日,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公訴機關認為,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提請本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認為,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及受損車輛的經濟損失,其主觀惡性小且系初犯,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18年1月30日10時45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駕駛車牌號為ANxxxx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拉載妻子劉某某(歿年29歲),沿哈爾濱市香坊區化工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化企街南側信號燈處時,因瞭望不夠,與右前方正在等信號燈的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遼AKxxxx號康飛牌重型廂式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車損,并造成劉某某閉合性胸腹部損傷、左肺血腫、肝臟挫碎、腹腔積血、外傷性大失血而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王某某均不承擔事故責任。于某某于案發當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現于某某已賠償劉某某近親屬及于海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證實案件的偵破情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實其拉乘趙某駕駛車輛在香坊區化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在等待信號燈時,被一輛微型面包車撞在其車輛后部左側,微型車副駕駛座位上的女子(劉某某)傷勢很重,其撥打了1救護車及122報警電話,與微型車司機(于某某)一同將傷者送往醫院。

3、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其乘坐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化工路等待信號燈時,被一輛微型車撞在車輛的左后角撞出2米遠,微型車副駕駛座位上的女子(劉某某)傷勢很重,1救護車將傷者及微型車司機送往醫院。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事故現場圖及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的概貌。

5、哈爾濱市駕友交通事故鑒定中心法醫尸體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劉某某損傷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閉合性胸腹部損傷、左肺血腫、肝臟挫碎、腹腔積血、外傷性大出血而死亡。

6、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香坊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劉某某均不承擔事故責任。

7、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證實17年12月28日劉某某購買身故保險受益人為于某某,因該起交通事故于某某取得保險金。

8、諒解書、收條證實于某某已賠償王某某及劉某某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9、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提出的法律適用意見正確,應予采納。鑒于于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其積極賠償劉某某近親屬及王某某受損車輛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客觀,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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