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當中,法院準予離婚或不予離婚唯一的標準就是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而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需要從婚姻基礎、婚后夫妻感情的建立、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性等方面綜合考慮。

《民法典》中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有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且符合以下情形,法院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能認清自己是否屬于能夠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準許離婚的情形,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被判不予離婚的事情時有發生。現在專業律師幫你總結以下14點,來了解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

1、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重大疾病、因生理缺陷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導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

2、患有精神疾病而故意隱瞞結婚,婚后且久治不愈的、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結婚的、或者婚后患上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3、缺乏了解便登記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不能共同生活的;

4、以欺騙手段獲得結婚證的;

5、辦理結婚登記后沒有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實沒有建立夫妻感情的;

7、一方構成重婚的;

8、一方具有賭博等惡習且屢教不改、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的;

9、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后仍無悔改之意,或者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無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0、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或者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且再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判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時間滿兩年,宣告失蹤的;

13、對方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或者遭受對方親屬虐待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除以上14點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可撤銷婚姻:因脅迫而結婚。符合上述情況便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布婚姻無效或者撤銷無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