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做生意失敗欠下債務,妻子要共同償還嗎?近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適用民法典判決妻子不用承擔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

2010年以來,鄭某因資金周轉需要陸續向溫某借款,或因雙方合作工程將分紅款轉為借款。2023年6月21日,經雙方結算,鄭某仍欠溫某借款本息和項目分紅款共計43萬元,鄭某向溫某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約定還款時間為2023年12月21日。

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后,鄭某未向溫某歸還借款。溫某遂起訴至永定法院,要求鄭某及其妻子張某共同歸還借款及利息。

本案的焦點在于鄭某向溫某所借的款是否屬于鄭某、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向溫某借款,有鄭某出具的《借款合同》,溫某提供的雙方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以及溫某的陳述予以證實,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關于涉案借款是否系鄭某、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張某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且張某在事后也未對該筆借款予以追認,不能證明其為共同借款人。溫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債務用于鄭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且涉案借款金額較大,明顯超過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因此,該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永定法院判決由鄭某歸還溫某的借款及利息。

辦案法官認為,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有兩種情況,共簽共債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簽共債是指夫妻雙方對債務有共同合意,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家事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斷標準往往需要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債務用途、家庭收入狀況、消費水平等。

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一是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日常消費水平;二是債務發生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中;三是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從事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仍出借款項的;四是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已經大額負債無力償還仍繼續出借款項的。所以,對舉證責任有明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