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看到一句電影臺詞,男主拿著結婚證對女主說,這是強奸你的合法證書。千百年來,結婚就意味著發生性關系合法,甚至結婚第一件事就是公開同居。沒有“圓房”的結婚,那叫“有夫妻之名沒有夫妻之實”。說到“婚內強奸”,與傳統文化相背離,屬于“新事物”。

強奸罪雖然沒有排斥夫妻關系,但司法實踐中長期都不認為婚內強行發生性關系屬于強奸,更多是看成“夫妻感情不和”例如“家庭暴力”。不過,隨著婦女地位的日漸提高,“違背婦女意愿”也就從婚姻之外擴展到婚姻之內,刑法開始從保障婦女婚姻內的人身自由權,轉向保障婦女婚姻內的性自主權。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婚內強行發生性關系,也被一些法院視為強奸罪。如同盜竊家庭成員的財產也屬于財產,只是一般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婚內強奸案也只在特殊情況下才被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我國“婚內強奸第一案”,是1999年上海王衛明強奸妻子錢某的案件,也是事出有因。王衛明起訴與妻子錢某離婚,法院做出準予離婚判決尚未送達生效期間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且致使錢某的胸部,腹部等多處地方被咬傷,抓傷等。上海青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衛明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某的婚姻關系,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衛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判決王衛明強奸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青浦縣法院認為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這其實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判斷,須知判決書只有送達當事人并過了上訴期才生效。沒有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如何認定雙方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即使雙方夫妻關系不正常,但雙方夫妻關系依舊合法有效。例如此時要是女方或者男方突然死亡,還是會發生財產法定繼承行為。以雙方夫妻關系不正常為由認定強奸罪成立,有些牽強。不過,王衛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認定為強奸沒有問題,只是前面的理由并不成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排除夫妻關系,這也就意味著婚姻關系并不是否定強奸罪的法定理由。婚內強奸罪的認定,在法律明文規定上沒有任何障礙。

不過,夫妻關系本就屬于合法發生性關系的特殊關系,因此通常情況下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院、法院,都不會認為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就屬于強奸,更多是做做思想工作,所謂“清官難管家務事”。此外,強奸罪屬于重罪,一旦構成本罪,則需要判處3到10年有期徒刑,這就意味著夫妻關系無法維系。不到女方要求離婚的地步,也不會去控告自己的丈夫強奸自己。

辦案機關需要慎重處理,一則查明清楚男方是否真的是用了暴力手段,是否發生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期間;二則需要查明清楚是否女方故意制造“婚內強奸”,來逼迫男方離婚并給予自己明顯沒有依據的經濟補償。如果僅僅是小夫妻之間的摩擦,或者說并不是雙方感情此前確已破裂,還是“勸和”為好。公權力需要謹慎進入家庭,尤其是進入夫妻床第之間的私密空間。

婚內強行發生性關系,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被認定為強奸罪,當且僅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時,但女方主動勾引的除外。法理無外乎人情,既要保護婦女的婚內合法權利包括性自主權利,也要保障男方合理的性權利。否則男方結婚卻不能正常過夫妻生活,這種結婚豈不是騙婚?沒有夫妻生活,或者男方性無能,都會成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支持離婚。男方要求發生性關系卻被拒絕,甚至可能構成強奸罪,是否有點權利失衡?說好的“男女平等”呢?

婚外男女,她可以騷,你不能擾。婚內男女,她可以說不要,你不可以急躁。眾生平等,男人需要尊重女性。男方也是可憐,不積極與妻子親熱被看成“不交公糧”被妻子猜忌;積極與妻子親熱吧,一不小心成了婚內強奸。法律應該如何保護男人的性權利呢?辦理婚內強奸的辦案人員,是否應該是那些夫妻關系融洽的才懂得這些?每次看到單身女辦理離婚案件或者強奸案件,律師就感覺壓力山大。

“任何一個女性都有權拒絕跟任何人發生性關系,包括自己的配偶”,法理上當然不錯。問題是女性沒有正當理由的拒絕履行夫妻義務與自己的配偶發生性關系,這又屬于什么?家庭“冷暴力”還是“虐待”?丈夫有性需求時,妻子不配合。這是逼著丈夫出去找外遇,還是用“性懲罰”來逼著丈夫答應自己一些不合理要求?

要防止對婚內女方性權利的過度保護,從而“夫妻平等”淪為丈夫從屬于妻子。也要防止對婚內女方性權的漠視,女方有拒絕發生性關系的合理理由時,需要尊重女方的意愿。

公權力介入床幃之間,需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