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轄全最新規定(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
不少人咨詢我,對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是不是要去民政局起訴?或者公安局起訴?
(很疲憊啊)
這里我鄭重提示,要去法院!
訴訟離婚,要看對門,找對人,訴訟離婚情形下,只有法官大人才能解決你的婚姻問題哦!
感情破裂的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那到底要向哪家法院起訴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講白了,起訴離婚就是要去你老公/老婆的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或者區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案件中一方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我們見到的大多數的訴訟離婚案件,都是這么操作的。
而這里面衍生出的三個問題?
一、為什么要去被告老家起訴?為什么不是我的老家?
有些個”杠精”很不理解為什么不能在自己的老家處理,一定要去對方老家法院。其實這是個法理學術問題,要溯及到羅馬法,歷史故事我就不多說,自行百度。認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原告濫用訴權。
那是不是原告戶籍地就不能起訴了呢?
敲黑板!當然有!有五種情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五種情形的離婚案件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一種情況:需要滿足(1)一方已不在我國領域內居?。o論對方是否是我國公民)(2)訴訟系有關人身關系的訴訟,人身關系就涵蓋了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種情況:需要滿足(1)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蹤系非訟程序,需要人民法院先行對下落不明或失蹤情形進行認定,確認對方確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后方可適用該條款(2)訴訟系有關人身關系的訴訟;
第三種情況:需要滿足(1)對方正在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強制性教育措施包括以下三類:收容教養(針對未成年人)、收容教育(針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隔離戒毒(針對吸毒人員)。(2)正在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時間尚未滿一年。
第四種情況:需要滿足(1)對方正在被監禁;(2)正在被監禁的時間尚未滿一年。
第三、四種情況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規定,”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沒有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也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向被告被監禁地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已經滿了一年,原告住所地法院就喪失管轄權了,這個時間點大家要抓緊。
第五種情況:需要滿足(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2)離開的時間需要超過一年。被告已經離開居住地滿一年需要原告進行舉證,可以要求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出具的不予立案的函件或者通知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如果您的情況也符合上述情況,在您的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就可以起訴對方離婚。
二、為什么不是去高院、中院,而是去基層人民法院?
還有些客戶擔憂對方勢力強大,會干擾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想要去中、高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只有財產非常重大或者復雜疑難案件以及重大的涉外案件才有可能由中院審理,由高院處理的機會更小。如果確實擔心存在司法干擾,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維權:
(1) 如若發現法官與對方存在過密往來或者存在親屬關系的,可以更換法官(申請回避);
(2) 如果自己是被告,可以提供相關證據提起管轄權異議,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3) 如果判決結果不利,及時上訴到中級法院。
三、我和對方都已經不在老家很多年了,能不能在定居的城市起訴離婚呢?
這也就是大家最關心的異地是否可以辦理起訴離婚的問題?
答案是可以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居住地怎么證明?劃重點,如果對方在定居城市辦理有居住證,并且居住證已滿一周年沒有過期,那么對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就能受理您的離婚案件。如果您不清楚對方是否辦理過居住證,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
除了《居住證》外,其他官方能出具的證據能證明對方在定居城市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同樣可以作為依據起訴立案,比如:對方名義租住的出租房在”出租屋管理中心”辦理過登記、村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等。
但作為專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婚姻律師,也確實遇見過非常多另類的婚姻案件管轄問題。比如:夫妻雙方都離開了住所地都超過了一年,但是夫妻雙方居住地無法證明是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不能管轄,那又該怎么辦呢?
如果居住地并非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只是這一條如果直接作為起訴立案時的依據,原告需要承擔較多的舉證責任,并且這些管轄證據比較難獲取,但作為管轄權異議當中的重要依據可以被大量使用。
我們曾代理過一樁離婚案件,夫妻雙方都是外地戶口在廣州做生意,也無廣州居住證。作為原告我們起訴后,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提供了大量的證據證明自己經常去外地、國外出差,表現出”居無定所”的狀態,否定廣州為其經常居住地,堅持主張移送回自己的老家法院處理。一審法院依據廣州并非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最終支持被告主張裁定將案件移送被告的老家,對此作為專業的婚姻律師,我們即刻提起上訴并提供大量的管轄證據證明被告工作的中心和重心都在廣州,并抓住被告親口承認自己四處出差,”居無定所”的陳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即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力挽狂瀾,最終中級法院改判,管轄權并未被移送(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特殊人群的離婚案件管轄
社會生活中,還存在著一些特殊身份人群的離婚問題,那該如何確認管轄呢?
(1)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或者在軍隊單位工作的訴訟離婚如何確認管轄?
(1)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是文職人員,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不是文職人員,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軍人對非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文職軍人與非文職軍人如何區分?文職軍人主要是負責一些技術性的工作,例如,教學、衛生、藝術等等,一般的軍銜和非文職軍人不同。
非文職軍人只要是日常的管理工作,勤務工作,等等,例如:執勤、處突、巡邏等等,這些軍人一般的軍銜是按照眾所周知的劃分來區分的。
(2)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外國人的訴訟離婚如何確認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
釋中存在數條規定對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第一種情形:如果雙方都是中國國籍,在國外生活但并未定居,其中任一方在國內法院起訴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參見本解釋第16條)。也就是說,只要你們還是中國人,即使生活在國外,雙方任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轄,這主要為了保護我國的司法主權。
第二種情形:如果雙方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也就是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參見本解釋第13條)。
第三種情形:如果雙方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也就是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參見本解釋第14條)。
第四種情形: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參見本解釋第15條)。
第五種情形: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涉外的婚姻訴訟案件也能得到國內法院保障,你明白了嗎?
離婚案件盡管都可以得到法院的公正審判,但具體哪里審理對當事人而言,就是時間成本、經濟成本與案件結果的權衡,如何充分利用管轄法律法規來保障自身權益,就顯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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