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后,如果孩子不跟隨你生活,你是可以探望孩子的。對方要是橫加阻撓,你可以向法院起訴。

向法院起訴的時候,你一定要明確探望權的具體細節。比如,李梅在訴訟請求中寫到:要求判令對其孩子享有探望權,每月可探望三次;如遇法定節假日超過三天,可以帶回家一天;如遇法定節假日超過七天,可以帶回家三天;寒假可以帶回家15天;暑假可以帶回家25天。

這樣的訴求就非常明確。無論法院會不會支持,至少你應先要說清楚自己想要什么。如果你自己都說不清楚,讓法院怎么判?

法院認為,探望子女是李梅的法定權利。李梅要求探望孩子的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至于李梅探望孩子的方式,應以確保穩定的母子感情交流,并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穩定的生活條件為原則?,F今孩子年紀尚小,一月三次探望不利于孩子的穩定生活和學習,李梅要求將孩子接走以及節假日、寒暑假長期的探望目前亦不具備現實條件。故,綜合具體案情與孩子的生活、學習情況,判決李梅每月探望兩次。

判是判了,但是,如果對方仍然阻撓怎么辦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

《民法典》婚姻編解釋(一)第68條規定: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所以,如果對方阻撓,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在執行中,法院絕不會強行把孩子抱走,因為,子女本人不能作為被執行的標的,絕不可對子女采取執行措施,要堅決杜絕對子女采取哄騙,甚至采取強制措施的做法。

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如果孩子已有了分析和認識事情的能力,法院在探望權的實現中會尊重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同意,不應該勉強。

從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出來,法律是解決問題的工具,但絕對不是萬能工具,尤其在子女撫養糾紛中。除了法律之外,我們還更應注重培養與孩子的感情。

我曾經辦理過一個離婚案件,父親的生活條件很差,但是10歲的孩子堅持要跟隨父親生活,無論法官如何勸說,孩子都沒有改變想法。庭審結束后,我明顯看到了母親眼中的淚花和無比失落的神情。


我們一生之中,總會不斷地遇到問題。我們會嘗試用各種各樣的方式去解決問題。法律也是解決問題的工具之一,我們為什么不去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