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及管轄法院

1.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人。

2.公民失蹤后,其生死不明的狀態須達到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須達到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3.申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

4.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理與判決

1.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請以后,必須發布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未經公告,法院不得判決宣告公民死亡。在正常情況下,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經有關機關證明被申請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

2.在公告期間內或公告期滿至判決之前,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經自然死亡或者還活著,或者被申請人已出現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申請。

3.公告期間屆滿,仍然沒有被申請人的任何音訊,判決宣告被申請人死亡。

判決作出之日,就是被申請人的死亡日期,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判決確認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決和駁回申請的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不得上訴。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權利能力隨之被終止。原有的婚姻關系隨之消滅,繼承因宣告死亡而開始。

2.如果該公民在異地生存,宣告死亡判決并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宣告死亡判決的撤銷

宣告死亡的判決生效后,如果被宣告的公民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法院在對有關事實查證屬實的前提下,應當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恢復被宣告死亡人的權利。

1.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即是否自行恢復婚姻關系取決于是否有再婚行為,而無論現在有無配偶。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重新出現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一般不得主張收養關系無效,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

(1)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善意取得)。

(2)依《民法典繼承法編》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4.惡意宣告死亡的責任: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