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本律師介紹了婚前一方出資并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的情況,本文則著重介紹婚前雙方出資并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該如何分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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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種離婚房產該如何分割的情形,通常當事人的分歧在于:登記的一方會以房屋僅登記在自己名下,且購房發生在結婚前而主張房屋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而對于對方的部分出資,則主張是對方贈與或借款。未獲得登記的一方則會以自己也參與了出資而主張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本離婚律師認為:法官在處理此類房屋時關鍵會審查雙方婚前購房時是否對于所有權有約定,如無約定則會審查雙方是否屬于有婚意的婚前購房行為。所謂有婚意的購房是指雙方為了婚后共同使用而購買房屋。比如:雙方的婚前交往已發展到同居的程度,而結婚后又共同居住使用涉案房產的,則雙方出資的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有婚意的婚前購房。對于有婚意的婚前所購房屋,法官會根據雙方的出資情況、購房時間等將房產認定為共同共有。如無上述情形,法官則會認為未獲得登記的一方的出資行為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或者是借貸行為。此時,房屋就會被認定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