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是什么意思(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是什么意思)
代理律師:張婭婭 霍帥祥
關鍵詞:法定繼承、遺產范圍、夫妻共同財產、盡主要扶養義務、放棄繼承權、繼子女關系及繼承權、房改房、拆遷房
基本案情:被繼承人張某系二婚,與前妻育有一女兒為大女兒,現任妻子李某帶著與前夫的女兒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與被繼承人形成撫養與被撫養關系為張某的二女兒。被繼承人張某的法定繼承人為現任妻子李某、親生關系的大女兒、繼子女關系的二女兒。張某生前未留遺囑,本案按照法定繼承就行分割繼承。筆者代理被告李某和二女兒。
本案有兩個爭議點:
爭議點一:遺產范圍各自認為不同,大女兒主張的遺產范圍:第一是張某與第二任妻子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二人的共同工齡購買的房產屬于張某的部分,認為張某占該房產90%。第二是李某繼承自己母親的拆遷房屋轉化成的遺產(李某母親的房產已經拆遷,李某和李某的哥哥代去世的母親簽訂的拆遷協議)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張某的部分。李某和二女兒主張的遺產范圍:張某與第二任妻子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二人的共同工齡購買的房產屬于張某的部分,認為張某占該房產50%,并且李某主張該房產(馬上拆遷)歸其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另外李某已經放棄繼承自己母親的遺產所以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爭議點二:大女兒認為自己是親生女兒主張多分父親的遺產,李某與二女兒認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被繼承人重病住院期間盡到主要扶助義務,主張多分。
律師分析:張某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了二人的工齡優惠而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所有制的性質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份額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各占同等份額,故應認定張某的遺產占該房屋的50%份額。因張某生病住院期間主要是由妻子李某進行照顧,二人一直共同生活,李某盡到主要扶助義務可以多分。
李某和哥哥在母親去世后,代母親簽訂拆遷協議之前,李某作為繼承人已經書面放棄繼承自己母親的遺產。根據繼承人的人身性質,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取得其配偶同意,因為李某沒有繼承自己母親的遺產,固不存在因繼承而來的遺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法院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所有制的性質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份額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各占同等份額,認定張某占房屋50%份額,由其繼承人繼承。李某作為張某的配偶,二人一直共同生活,在張某生病住院期間主要由李某進行照顧,李某盡到主要扶助義務,李某要求多分,法院予以采納。
大女兒十幾歲時與父親分開生活但是父女之情沒有中斷,二女兒與張某形成了撫養與被扶養關系,且在張某生病住院期間盡到贍養義務,固兩個女兒應當繼承同等遺產份額。法院酌情確定大女兒、李某、二女兒各自繼承遺產的比例以3:4:3,大女兒占該房屋15%的份額,李某占70%(50%+20%),二女兒占15%。法院考慮到李某所占房屋份額最大,并且一直在該房屋居住,李某主張房屋歸其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的主張,符合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效用原則,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作為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簽訂協議放棄繼承自己母親遺產的繼承權,符合《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現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繼承人的人身性質,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取得其配偶同意。因為李某沒有繼承自己母親的遺產,故不存在因繼承而來的遺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故對大女兒主張分割該遺產的訴請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總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第1062條關于“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一節的條文理解,配偶一方基于特定身份關系享有的繼承權,對方不能共有,雙方分享的是繼承得來的財產,因此,如果作為繼承人的配偶一方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另一方在離婚時以損害其權益為由提起訴訟的,原則上也不應當予以支持。即,繼承權基于了特定身份關系,配偶一方不能限制另一方主張或放棄該權利。所以,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取得其配偶同意。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