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職工因工死亡的待遇,相信大家都比較了解。

職工因工死亡的,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可以享受職工所在企業為其發放的喪葬費和勞動保險基金為其提供的按月領取的撫恤金待遇。

直至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但職工在工作期間,因工受重傷后,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因工傷病情惡化,導致死亡的。

近親屬是否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呢?

下面就為大家解析如下:

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近親屬是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

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按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按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正常情況下,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是不可以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二款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的。

但如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工傷病情復發,且惡化,使病情加重,最后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是可以享受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