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一二三全文(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
自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許多新穎的詞匯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中,比如離婚冷靜期、家務勞動補償款等等。
《民法典》對于法律的修訂整合,相信大家都有所聽聞。但是伴隨著《民法典》一同生效的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該解釋是對以前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釋作出的修訂整合。這其中有不少的改動,有幾處的“一年”被刪除了,接下來我們一起看一下具體修改的條文及其帶來的影響。
一、刪除了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確認婚姻無效須在一年內提出申請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那么這個改動會給我們訴訟帶來什么影響呢?下面我們用案例來進行說明。小明和小紅有著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但是兩人堅決登記結婚,其二人的婚姻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婚姻。婚后兩人購買一處房產,約定各占50%的產權份額。后小明遭遇突發事故身亡,小明的父母與小紅就房屋的份額分割問題發生了爭執。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小明的父母向法院申請宣告小明和小紅的婚姻無效,最終小明的父母繼承了小明的產權份額。以上案例如果適用舊法的規定,則小明的父母需要在小明去世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今這個“一年”已經被刪除,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不再受到一年的限制。
二、刪除請求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實際生活中,離婚后多年才發現子女不是親生的案件不勝枚舉,這就很容易出現許多不公平的現象,比如小明和小紅協議離婚,小明為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愿意放棄大部分財產,但是在協議離婚后3年,小明才意外發現孩子并非自己親生的。如果適用舊法,這種基于子女原因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權益的情況,小明很難在離婚后一年內發現問題,因此最終可能導致小明缺乏救濟途徑。雖然新法刪除了“一年”的限制,但是無論是舊法還是新法,其實質在于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有著相對應的期間限制,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小明需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孩子不是自己親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的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如果小明自離婚之日起5年內沒有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事實,則小明的撤銷權就消滅了。所以,新法的修訂并不意味著權利的行使沒有時效限制,這是大家最容易忽視的一點。
三、刪除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一年期間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在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被告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處刪除的“一年”比較好理解,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并不意味著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任何限制。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本質上屬于債權,其受到三年普通訴訟時效的限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例如,小明因為小紅出軌而起訴離婚,若小明作為原告,則必須在起訴離婚時一并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若小明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小紅過錯而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就需要在發現小紅存在過錯之日起算三年內另行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源自生活,最終又融于生活,以上幾個“一年”的變動擴大了法律對合法婚姻的保護范圍,讓《民法典》更加具有人文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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