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起訴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怎么辦)
一、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誰
在父母離婚以后,子女隨何方生活,直接關系到子女的利益,在離婚案件中,最容易引發當事人雙方的爭執。在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上應該從子女最大利益原則的角度出發,找到最有利的解決方法。(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處理)
(一)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的確定
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四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2、父母未達成協議的處理
(1)子女不滿兩周歲的處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補充規定
其中在《婦女權益保護法》中第五十條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八周歲的處理。對兩周歲以上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3)子女在八周歲歲以上的處理。對未成年子女滿八周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這并不是說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于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4) 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的變更
子女撫養關系確定后,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變更撫養歸屬的,可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系;協議不成的,一般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一般,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支持: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
③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三)離婚訴訟時期間子女撫養權的規定
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條
二、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后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
三、 撫養費的相關問題
(1)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給付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3)撫養費的給付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4)可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具體情形
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5)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過不索取撫養費來爭取子女的撫養權)該條為了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
(6)撫養費的其他問題
1、請求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權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2、撫養費的構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3、更改姓氏引起的關于撫養費的糾紛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四、探望權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五、離婚關于撫養的其他問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關于不讓行使探望權的撫養費給付問題
一方不配合女方履行探視權力,另一方可以選擇起訴。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對方不配合探視權力,其可以起訴。但是,不能以此理由不給付關于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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