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
我國原有的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體系雖然對規范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構建正常的國際民事法律秩序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該體系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離成為一個健全、完善的體系還有相當的距離?!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頒布是國際私法界專家及務實界同行共同努力的結果。該法共有8章52條,就民事主體、婚姻家族、繼承、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做出了系統、全面的規定,從而結束了我國沖突沖突規則不系統、不全面和部分地不合時宜的局面。該法具有與全球化時代相適應的先進立法理念,它的沖突規則全部是開放式的雙邊沖突規則,表明立法者平等地對待內外國法律的開放態度。它注重保護較弱方當事人的權益,同時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倓t第一流條還確立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整部法律中的總體地位,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中獨樹一幟。該法對于促進各國國際私法體系之間的和諧有著重大意義。
本文分為四個部分,主要闡述了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界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立法演變 、適用的五大原則及不足之處。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制定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是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立法的一次質變飛躍,我國法律適用法立法從此告別編章式為主、散見式為輔的立法模式,步入以法典化立法為主的新的發展階段,對于促進各國國際私法體系之間的和諧具有重大意義。
一、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界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規范涉外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調整在國際民事交往中產生的包括涉外物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合同關系、涉外侵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各類涉外民事關系,主要解決上述各類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指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范(又稱為沖突規范、法律選擇規范,有的國際公約稱之為“國際私法規范”),來援引、確定某一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或統一實體法,并將確定的法律應用于實際案件,從而規范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其爭議。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一國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國際私法最主要和最核心的一部分。當然,也有少數國家和學者認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就是國際私法。從世界各國國際私法立法實踐來看,國際私法主要規定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爭議的解決。其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種:一是就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專門的規定,如奧地利1978年《關于國際私法的聯邦法》、日本2006年《法律適用通則法》;二是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問題規定在一個法律之中,如1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三是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國際商事仲裁問題規定在一個法律之中,如瑞士1987年《關于國際私法的聯邦法》。
二、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立法演變
(一)兩個“兩個階段”
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歷史大致可以用兩個“兩個階段”來梳理。一是以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界,分為1949年前和1949年后兩個階段。二是1949年后又可以改革開放為界,分為改革開放前和改革開放后兩個階段。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單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國家之一。早在1918年,當時的北洋政府就頒布了一個《法律適用條例》。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令暫準援用。
新中國成立后的最初30年里,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涉外民事交往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加上法律虛無主義的盛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我國當時的法律體系中沒有位置,幾乎是空白。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整個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步和發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立法也日漸被人們所重視。在我國先后制定的許多法律法規中對相關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做了規定。比如,涉外經濟合同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海商法、票據法、民用航空法和合同法等。特別是民法通則設專章(第8章)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9條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審判工作中就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頒布的許多司法解釋含有不少有關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
客觀地說,在2010年《法律適用法》頒布之前,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立法,從我國改革開放的實際需要和基本國情出發,在總結已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吸收了國際上國際私法立法的一些最新成果,并且在立法上有所創新。從立法模式上看,采取了以專章規定加在有關單行法中列入相應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規范的模式。而且,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立法既有總的一般性規定,又有具體的法律適用規定。而具體的規定還涉及國籍和住所、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時效、物權、合同、侵權、票據、海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領域,涉及范圍較廣。雖然各項具體規定散布在許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但總的來說,它們在各自的領域發揮了獨特的作用,對規范國際民事法律關系,解決國際民事爭議,構建正常的國際民事法律秩序,促進我國的改革開放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特點和經驗
1、與改革開放相伴而行
《法律適用法》立法是在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后復蘇和迅速發展起來的,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與改革開放相伴而行。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看,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盡管是曲折的,但始終是滾滾向前的,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中國法制建設的每一個進步,都得益于改革開放的深化和推進。伴隨著改革開放以及整個中國法制建設的進步和發展,中國涉外民事法制建設也可以說是與時俱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在三十多年中,中國陸續頒布了許多含有國際私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它們立足于中國的國情,在總結已有經驗的基礎上,注意吸收世界上其他國家的國際私法立法的成功經驗,又不機械地照搬外國的或國際立法的經驗,大膽探索并有所創新,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2、“摸著石頭過河”
“摸著石頭過河”,是在勇敢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不斷探索向前的一種形象性的說法,是中國改革開放3條經驗—“貓論”、“摸論”、“不爭論”中的一條?!懊^過河”,對于大膽解放思想、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開放起到了巨大的指導作用?!斗蛇m用法》的立法實際上也是走的“摸著石頭過河”的路子,體現出務實、實用的特色。比如說,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最理想的狀態是法典式立法,但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的。中國國際私法立法不是以法典形式出現的,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從結構上講,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含有多個層次,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為主體和基干,輔之以國務院及其部、委的立法,以及有立法權的省、市、自治區的地方性立法。這種立法結構的多層次性是中國改革開放漸進發展的反映。這是因為:一方面,中國在國際私法方面立法經驗不足,不可能一開始就制定一部國際私法典;另一方面,制定一部國際私法典需要時日,而改革開放要求加快立法進程,在這種情況下只得從實際出發,摸著石頭過河,邊干邊總結經驗,在相關法律中對相關的國際私法問題加以規定。這種立法路徑也就決定了中國國際私法分散性的特點。
3、借鑒國外先進經驗
在西方,國際私法作為學說已有600多年的歷史,近代推行國際私法立法也已有200多年的歷史。而中國改革開放后啟動的國際私法立法卻是在一張白紙上繪圖,所以,從一開始,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就十分重視國別國際私法與比較國際私法的研究,重視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取了拿來主義的做法。一方面,中國國際私法學界翻譯了所有能找到的外國成文的國際私法立法和有關國際公約,特別是對外國國際私法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進行了及時準確的介紹,同時對國外國際私法的新發展和新趨勢進行了深入研究,為立法機關提供了大量可資借鑒的參考資料。另一方面,立法機關也重視到境外調研,在立法中注意吸收外國和國際組織的國際私法立法先進經驗,采用不少國際上通行又適合中國國情的一些原則和規則,比如,在合同領域對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采用。當然,中國積極地加人從事國際私法統一工作的國際組織并參與這些組織開展的國際私法統一活動以及參加或締結了一系列的國際私法條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現代化。
4、實踐先行、立法跟進
《法律適用法》的立法是基于中國的改革開放實踐建立起來的,我們看到的圖景常常是實踐先行,特別是司法實踐先行,然后對實踐經驗加以總結,立法跟進,固化規則。從法源上講,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分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兩大類,法律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中的相關規定為主,同時更有大量的規定存在于司法解釋中,這些司法解釋既是對司法實踐的總結,也是立法的先導,它們基于立法又超越立法,構成了對立法的細化和立法缺陷的補充。
具體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許多司法解釋含有不少有關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比較重要的有1985年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7年發布的《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1988年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92年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07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大量司法解釋,不僅是針對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而且大多是司法實踐的總結概括,具有較強的實踐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立法尚不完備的情況下,這些司法解釋,不但為法院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了指南,也為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立法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提供了經驗,可以說從司法解釋角度創造性地豐富和完善了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制度。
5、民間立法推動官方立法
在中國國際私法立法進程中,民間立法的推動功不可沒。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擬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并發揮影響是最為突出的表現。
為了推進中國國際私法的法典化,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在1993年深圳年會上決定起草示范法,并成立了以韓德培教授為召集人組成的起草小組,后經過7年的反復研討和修改,數易其稿,最后定稿是第六稿,2000年示范法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示范法是中國第一部由學術團體擬訂出來的示范法,是中國國際私法學界集體智慧的結晶。該示范法共分五章,即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轄權、第三章法律適用、第四章司法協助、第五章附則,共有166條,每條條文都附有適當的說明。示范法的重要特點在于:其一,示范法采取法典的模式,順應了國際私法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二,示范法內容比較全面,規定比較科學合理;其三,示范法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識。
示范法出臺之后,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先后被翻譯成英、日等國文字,在國外出版和國際著名的《國際私法年刊》上發表,產生了良好的影響。更為重要的是,示范法通過民間立法的形式有效地推動了官方立法的進程,比如,2002年12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九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就是在參考示范法的基礎上擬定的,不少條文實際上復制了示范法的條文。所以,我們可以毫不夸張地說,示范法在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史上是一個標志性的成果。
三、適用的五大原則
(一)國家主權獨立原則
國家主權獨立,主權平等,主權協調和合作,彼此應相互尊重,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之間發展平等互利的國際經濟、文化、民事關系的前提。
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直接適用。第六條規定,適用外國法律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國際交往的基本原則,反映在主權國家之間,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經濟關系中相互有利。在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時, 要平等地、充分地協商, 反映出雙方的意志, 不允許任何一方有欺騙、訛詐之舉, 而且還要注意使經濟實力較弱的一方得到切實的利益。在法律適用上要在尊重國家主權的基礎上, 相互對等地給于方便在訴訟程序上要平等地相互地給予協助和配合。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三)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人類社會雖已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貧富的差距,每個國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窮人的差距,雇主與被雇傭者的差距,以及生產者與消費者、男人與婦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利益的一切對立都還存在,因此,在國際私法處理上述種種跨國性的私法問題時,強調保護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應該被視為一個重要的問題。事實上,許多新近的國際私法的國內和國際立法,都力求在有關制度中貫徹這一原則。在當今世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資本和技術輸出國與輸入國、富人與窮人、雇主與勞動者、企業與消費者、男人與婦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差距與對立依然存在,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各國在國內和國際立法、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注意保護這些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適用法》規定了在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關系“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第25條);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第29條);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第30條)。此外,第42條的“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第43條的“勞動者工作地法律”、第45條和第46條的“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護較弱方當事人的權益,因為經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們最熟悉、也最便于他們據以主張其權利的法律。
(四)維護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的原則
《法律適用法》在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并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边@一條規定中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性質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過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br /> 該法明確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有利于知識產權的應用和保護。草案針對實踐中發生較多的知識產權確權、轉讓、侵權等三類糾紛,分別規定:“知識產權,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權利來源地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五)最密切聯系原則
《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該法沒有像奧地利國際私法法典那樣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上升為一般條款,也沒有像瑞士國際私法法典那樣采取例外條款的形式,而是將該原則作為一項補充性原則。在合同領域,該法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僅次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適用準則,并采用了“特征性給付說”。第41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合同準據法的情形下,合同“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四、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不足之處
《法律適用法》至實施的一年以來取得的成績值得肯定。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這部法律也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的。
第一,立法存在不完備的地方?!斗蛇m用法》分為8章,共52條。其中,除了第一章為一般規定外,其余的都是沖突規范。這之中,并沒有對有關程序的事項進行規定。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管轄權、外國法院的承認與判決等內容并沒有在法律適用法中有所體現。從第二章到第七章分別從民事主體、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作了具體規定。但是,仍有部分內容處于缺失狀態。
第二,具有中國特色的用詞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出入?!敖洺>铀亍本褪且坏湫偷睦?。無疑,這是創新的部分所在。但,國際上卻大多采用的是“慣常居所地”這一用語。我認為,在這些方面,就應該盡量順應國際的大多數情況,以免存在歧義導致理解誤區。因為有關涉外關系的法律還應注重與國際接軌,不能單從我國的情況出發。
第三,法律適用法的有些用語過于簡潔,在理解上存在模糊的現象。這就要求有相關的司法解釋跟進,以方便大眾所理解和傳播。這樣才能發揮出法律適用法的最大作用。
總之,《法律適用法》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及各國國際私法的改革浪潮和現代化趨勢下,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現代化的產物,該法完成了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現代化,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方興未艾的各國國際私法法典編纂運動的組成部分??v觀該法,全文條文簡約,言簡意賅,無疑有助于中外當事人運用該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依照該法的沖突規則恰當地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法,實現“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我們應該充分發揮《法律適用法》的優勢,利用它進步的先進的理念來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糾紛問題。同時,也應該逐步完善其不足之處。
注釋
(1)齊湘泉:論《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立法特點[J],西北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第141-147 頁。
(2)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張雷仝、李紅、徐喆:結合《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分析意定債權法律適用問題——以涉外合同為例[A],法學之窗, 2011年版。
(4)彭丹丹:《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不足之我見[A]. 社科縱橫出版社2011年版,第91-93頁。
(5)李雙元:《再論起草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幾個問題》[J],《時代法學》,2010年8月第8卷第4期。
(6)趙湘淋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7)陳衛佐:《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立法思考》,《清華法學》2010年第3期。
(8)宋連斌:《制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應注意的問題》,載《人民法院報》,20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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