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2023(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三)
《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13期
作者:劉竹梅 王振宇 蘇戈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目次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
二、《解釋》所遵循的原則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一)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申請與受理
(二)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
(三)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及消恢賠的適用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與支付
(五)其他條款
精神損害賠償是一項體現憲法、法律尊重和保障公民人身權益的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在責任范圍和方式等方面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進行規范,實現了國家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使國家賠償領域對公民人身權益的法律保護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因此,貫徹落實好這項制度,妥善化解刑事賠償糾紛,兌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承諾,成為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
為進一步貫徹適用國家賠償法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更大限度地發揮國家賠償法保障人權立法宗旨,2023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解釋》的制定背景、所遵循的原則以及主要內容等問題予以解讀,以便法官更好地理解與適用《解釋》的相關規定。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
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即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立法機關同時認為,“考慮到現實中這類情況非常復雜,法律難以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作出具體應用的解釋”。
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實施以來,因缺乏較為明確的規范意見,實踐中對于該條款的適用存在一定爭議。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6年來,《意見》對正確適用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妥善化解國家賠償爭議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隨著近幾年呼格吉勒圖、聶樹斌、“五周”(周繼坤等五人)、張玉環案等一些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冤錯案件糾正及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成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為了回應人民群眾不斷提高的權利保障需求,各級人民法院堅持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國家賠償審判新理念,進行了大量積極探索,積累了一些有益經驗。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錯賠償案件的審判實踐中,對《意見》的參考標準亦有所突破。
近年來,黨中央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力度不斷加大。為進一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更好地發揮國家賠償審判職能作用,落實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原有《意見》進行細化、修改。202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即開始啟動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因疫情防控原因,經開展書面調研活動,征集、匯總有關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過程中的問題及建議,并在吸收各高級人民法院意見基礎上,多次向各有關部門、法學及精神衛生方面的專家學者、一線法官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解釋》的送審稿,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0、1831次全體會議討論,最終由第183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解釋》所遵循的原則
在制定《解釋》時,我們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依法賠償?,F行國家賠償法雖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同時規定其責任范圍僅限于公民人身權,對于侵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益、侵犯公民財產權可能產生的精神損害問題,則不在法律保護之列。因此,《解釋》嚴格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隨意擴大或者縮小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增加或者減少其適用條件。
二是規范裁量。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難度較大,且缺乏較直觀的客觀標準,因此,需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若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不利于司法適用的統一。《解釋》在歸納綜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損狀況、侵權行為的目的和方式、侵權人員違法過錯程度等主觀因素之外,還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造成嚴重后果等客觀情形加以規范,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準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三是合理衡平?!督忉尅穲猿滞惹闆r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處理,同時適當統籌兼顧社會發展,力求做到既有利于司法適用的統一,又兼顧個案的差異與公平。國家賠償法基于人所具有的相同自然屬性,在規定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時,對同樣羈押時間、同等傷殘程度的公民,采用了相同的賠償標準,未體現個體差異?!督忉尅吩趫猿滞惹闆r同等對待的同時,兼顧了同一侵權行為所致精神損害的個體差異情況。例如,手部(或者腿部)同一等級傷殘給一個普通人和一個鋼琴家(或者舞蹈家)所帶來的精神損害可能有所區別,如采用同一標準,可能有失公平。《解釋》兼顧個案的相同及差異因素,以使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更加趨于合理衡平。
同時,《解釋》與《意見》相比,在內容上有如下幾個亮點:
一是相對擴大精神損害的認定范圍。相比以往的《意見》,《解釋》在“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范圍方面有所擴大。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即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范圍的擴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二是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解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此前《意見》規定為35%以下),同時規定具有后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標準的提高,可以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
三是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督忉尅方Y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結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相關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實踐、社會公眾對于法定侵權情形所致后果的普遍認知,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范,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準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14條,主要內容分為5部分:一是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申請與受理,即第1條、第2條;二是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即第3條、第7條;三是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下簡稱消恢賠)方式的具體適用,即第4條、第5條、第6條;四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與支付,即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五是其他條款,即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現就各部分主要內容具體說明如下:
(一)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申請與受理
《解釋》第1條、第2條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申請與受理。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換言之,國家賠償制度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其責任范圍應僅限于公民人身權部分,即存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情形之一的,賠償請求人可依法申請精神損害賠償。針對侵犯公民財產權情形,以及侵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情形,即便可能產生精神損害的,也不在現行法律保護之列。據此,《解釋》明確規定,公民因人身權受到侵犯,依照賠償法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本解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不予受理。在《解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專家指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如被錯判單位犯罪,可能會對該法人名譽權、商業信譽等造成一定損害,從保障權利角度出發,對此種情形應予考慮。我們經研究認為,此意見雖有一定道理,但因受法律規定所限,《解釋》不宜對此作擴大解釋,可將此作為今后國家賠償法修改與完善的建議,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
《解釋》第2條,在于體現保護當事人求償權與維護司法資源和效率的平衡。此條有兩層含義,一是公民以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受到侵犯為由申請賠償的同時,應一并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以及應就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或者消恢賠等不同責任方式一并申請。對此,人民法院負有釋明義務,并應記錄在案。二是如賠償請求人經釋明后在申請人身權賠償時未一并申請精神損害賠償,或者僅申請消恢賠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之中的一種責任方式,未一并申請其他責任方式的,視為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時不行使該權利,其在案件審結后再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另行提出其他責任方式請求的,將面臨一事不再理的請求風險,人民法院對此不予受理和支持?!督忉尅啡绱艘幎?,既保護了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權,也保證司法資源得以優化、高效配置。
(二)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3條、第7條是關于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認定標準的規定,是本解釋的重點條款。
1.精神損害的含義
精神損害這一概念來源于民法,是近代法治理念發展的產物?!杜=蚍纱筠o典》將精神損害定義為 :“精神損害不僅是一種驚嚇,而且是一種可辨認的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卑凑沾箨懛ㄏ档拿穹ɡ碚?,侵權致人損害的后果可以分為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兩種責任形式。關于精神損害的定性,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爭議焦點在于精神損害與非財產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同一性。一種觀點認為,精神損害與非財產損害不同,它是包含于后者之內的一種獨立的損害事實。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害只是非財產損害的一部分,外部名譽之損害是非財產損害但是不屬于精神損害;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它與財產之增減無直接關系,也不能等同于外部名譽之損害。非財產上損害應當包括損害被害人的信用等無形損害,對這種損害,法人可以請求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精神損害與非財產損害含義相同,均是同一的引起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精神損害是指生理或心理上之痛苦,它與財產之增加與減少無直接關系,其損害屬于心理或生理上的痛苦、疼痛等。對此爭議,我們傾向于同意臺灣學者曾世雄先生的觀點,即不必過于拘泥于辭句,以免因辭害義,最重要者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理論之探討應以全部架構為重,過分強調個別辭義對于全部架構之剖析未必有益。同時考慮到作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的精神損害是一個特定概念,多數國家在其法律中表述的“精神損害”、非財產上之損害、“撫慰金”,或者“財產以外的損害”,其含義并無本質區別。因此,我們傾向于認同第二種觀點,即精神損害本質上即是非財產損害。
國家賠償法上的精神損害與民法上的概念并無實質區別。我們認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精神損害,應當是指公民因人身權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它表現為受害人因人身權受到侵犯而產生的一定程度的屈辱、焦慮、恐懼、憤懣、絕望等情緒創傷甚至是精神障礙,以及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導致的死亡或者受重傷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由此產生的精神痛苦等。
2.關于致人精神損害的認定
精神損害雖屬于客觀存在的損害事實,但其本質上是受害人的主觀感受,且因人而異,難以準確量化其后果,因此,精神損害的認定在不同法域、不同部門法中均是難點。目前,各國尚未形成統一、明確的法律適用規則。英美法系更強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各判例間的差異往往較大;大陸法系雖也強調自由裁量,但亦希望通過學說、判例發展出一系列規則,以供法官參照適用,不至于使個案差異過于懸殊。
根據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原理,生活中較輕微的精神損害一般不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如甲對乙進行辱罵,甲的辱罵行為會使乙產生一定的精神不適,甚至可能造成一定損害,但如達不到一定程度,則甲的行為可能難以構成民事侵權,或者達到需要進行賠償的程度。因此,受害人申請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有一般程度以上的、法律救濟范圍以內的精神損害事實發生。
關于如何理解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致人精神損害,《解釋》起草過程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推定具備致人精神損害的條件。主要理由為:第一,公權力的行使多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因而社會公眾對其規范性和正向目的性具有極高期待。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所列舉的違法行為,都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行為,該違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也基本上會超過輕微損害程度,應當納入法律救濟范圍。第二,精神損害本質上的主觀性決定了是否造成精神損害,屬于較難以直接證明的事實。因此,通過轉換證明對象的辦法,即只要證明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被侵犯的基礎事實即可,使精神損害的證明和認定相對簡單,具有現實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三,適度降低精神損害賠償門檻,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與“致人精神損害”之間應是遞進關系,只有符合前者并且符合后者的,才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如一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情形,就認定具有精神損害,可能與實踐中發生的一些特定情形存在矛盾。如有的案例中,公民雖被宣告無罪或被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但其違法行為以及社會危害性尚在,或者有違社會倫理道德及公序良俗,對其被羈押部分給予人身自由權賠償金,已經體現了疑罪從無和依法賠償原則,如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可能不利于體現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當年廣東法院對于李某雇請按摩女為客人提供“打飛機”等色情服務,認定不屬于賣淫犯罪行為,遂對李某作無罪處理。如類似案件涉及國家賠償時,因李某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則不宜認定有精神損害。
此前《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薄耙话闱樾蜗?,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p>
經深入研究,《解釋》第3條將以上兩種意見予以整合,以第一種意見為原則,以另一種意見所述特定情形為例外,首先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因具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一般認定該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但同時,結合實踐中有證據證明申請人不存在精神損害,或者認定精神損害有違公序良俗的情況,作為不認定精神損害的除外情形予以規定。
3.關于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
由于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后果,是無罪或者被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公民被羈押,或者是公民身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而對于精神損害后果,除上述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情形,可直接認定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后果以外,一般均需要結合某些因素綜合加以分析判斷。這種情況,決定了司法實踐中,對于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在認定上往往難度較大,適用尺度不一,且往往缺乏客觀標準。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精損解釋》)等民事相關法律規定,只規定了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職業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作為衡量損害后果及賠償責任大小的綜合考量因素。
通常情況下,在公民身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時,一般會伴隨有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且精神痛苦程度與生命健康受損程度往往成正比,如死亡、重傷等情形,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精神痛苦的程度,通常要高于受輕傷的情形。因此,對于侵犯生命健康權所致精神損害后果劃定一個較客觀的標準,相對容易。此前《意見》結合這一認識,增加了一定程度的客觀標準,即規定為:“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p>
對于侵犯人身自由權如何以羈押時間長短劃出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則爭議較大。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羈押時間在6個月(比照刑法規定的拘役的一般刑罰,即輕刑犯短期監禁期限)以下的,尤其是公安、檢察機關以違法拘留,或者以撤銷案件、不起訴為由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支持的比例較??;羈押時間在1年以上的,尤其是法院以判決形式宣告無罪,羈押期限超過1年的,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支持的比例較大。
《解釋》從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這一基礎事實的法定情形出發,結合司法實踐、社會公眾對于法定侵權情形所致后果的普遍認知,首次嘗試以列舉的形式對造成嚴重后果等若干客觀情形加以規范,其目的在于結合普遍認知給定一個具有實際推定意義的客觀標準,即符合此客觀標準的,一般可以推定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后果特別嚴重。同時,《解釋》第7條所列舉的若干客觀情形,與《解釋》第9條規定的各項綜合裁量因素,共同構成了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主客觀標準,藉此更好地指導法官準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如此規定,在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司法實踐中尚屬首次。期望《解釋》的規定,不僅為國家賠償審判提供司法依據,也為民事侵權領域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以及為刑事司法領域審理、起訴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涉及生命健康權的刑事案件,侮辱、誹謗等侵犯人格權的刑事案件時,認定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精神損害嚴重程度,準確衡量加害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對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幅度,提供參考依據。
(1)對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羈押的理解
《解釋》所稱的無罪是廣義的無罪,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后,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案件事實、證據無法達到認定其犯罪的法定條件,進而通過作出無罪判決或者通過其他法定程序作無罪處理,從而產生在法律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定無罪的法律后果。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后,因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或者案件事實、證據達不到繼續追訴條件,進而通過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等方式,終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所稱的羈押,也是一個廣義概念,既包括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檢察機關采取的拘留、逮捕強制措施,也包括判決前羈押(含拘留、逮捕期間),以及判后實際服刑。羈押場所一般包括拘留所、看守所、監獄,實踐中有的公安機關將留置室也作為羈押場所。以上幾種情形,都構成了完全意義上的限制人身自由,屬于國家賠償法應予賠償的范圍。社區矯正、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保外就醫、假釋、緩刑考驗期、暫予監外執行等強制措施或者刑罰執行方式,不包含在《解釋》所稱的羈押范疇之內。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實行無罪羈押賠償原則,如雖具有以上情形,但同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情形,則因符合法定免責情形,故亦不發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問題。
(2)對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23年8月30日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損傷標準》)之規定,輕傷以上包括輕傷、重傷、死亡。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死亡,是自然人喪失生命、停止生存,是指一切生命體征的喪失且不可逆轉的永久性終止?!督忉尅逢P于造成嚴重后果的界定范圍,顯然排除了侵權行為導致的輕微傷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23年4月18日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以下簡稱《致殘分級》)之規定,殘疾是指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以及個體在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復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根據《致殘分級》規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
(3)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的理解
根據精神衛生法的規定,精神障礙是指由各種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吨職埛旨墶分幸嘤嘘P于精神障礙所作規范,其內容主要是那些由于顱腦損傷引發的精神障礙情形,范圍顯然偏窄。作為專門規范精神損害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所稱之精神障礙,其范圍顯然應當更為廣泛,故應以精神衛生法及醫學范疇所界定的精神障礙為準。同時,根據精神衛生法的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需要有符合法定條件的醫療機構作出,精神障礙的鑒定需要取得執業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解釋》所指的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1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精神殘疾,一般由縣級以上殘聯組織委托精神??漆t院進行評定,精神殘疾的分級,一般由醫生根據患者具體情況,并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或者《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進行評定。
(4)對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遭受嚴重損害的理解
在法學概念中,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榮譽則是指民事主體因相關成就或者地位而從特定組織處獲得的專門性和定性化的積極評價。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均享有名譽權、榮譽權。《解釋》所稱之名譽、榮譽,系針對自然人而言,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作為自然人融入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自然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其含義及重要意義不言自明,在此不再贅述。
通常而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為之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為,如違法刑事拘留、錯誤逮捕、錯判刑罰,或者因實施侵犯生命健康權行為造成受害人身體傷害甚至死亡,以上行為均可能對受害人的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造成嚴重影響。一般情況下,這種影響也會因人而異,因案而異。同時,當今新聞媒體的蓬勃發展尤其是自媒體的廣泛普及,可能會導致輿論在最快時間內、大范圍地降低受害人的品德、聲望、信用等社會評價,導致受害人名譽、榮譽掃地。此外,侵犯人身權的行為也可能會導致受害人其他相關利益損失,如侵權行為影響其婚姻、家庭、工作、學習等。
司法實踐中,有的公民因存在被羈押、身體傷殘等后果,這種后果可能又會作用到其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等方面,導致出現一定變故,如可能產生的名譽嚴重受損、婚姻關系破裂、不能從事專門行業等,有時這種變故還會再反射到該公民身上,對其造成次生精神傷害。如此前發生的陜西麻旦旦案,麻旦旦因受到錯誤的行政處罰而蒙受不白之冤,名譽掃地,其所遭受的精神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性;又如有的案件中,被錯誤追訴的受害人是準備高考的學生,因受錯誤追訴,使其失去了學習升學等機會,對其產生較大影響。因此,《解釋》對此亦規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5)對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理解
《解釋》第7條第(3)、第(4)項規定,之所以未表述要求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因為對個體的精神障礙致病原因或者導致精神損害的原因,通常難以明確,即便是最權威的醫療機構或者是最具專業資質的專業機構,也難以將個體具有的精神障礙、精神殘疾以及其他精神損害情況,簡單歸于某一個具體原因。對于導致精神障礙、精神殘疾的原因,實踐中比較可行的做法是,由醫療或者鑒定機構診斷、鑒定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的結果,并指明該結果與某個行為或者某幾個行為具有關聯性,或者說某個行為或某幾個行為對于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理,造成名譽、榮譽、家庭等損害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與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為之間往往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通常是內因與外因混合作用或者多因一果所致。
《解釋》作為專門規范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法律文件,結合實踐中具體操作情形,規定存在關聯,與規定具有因果關系相比,適用的范圍顯然更為寬泛,對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提供的法律保護顯然亦更為充分。法官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結合違法行為的具體屬性、特征,行為通常會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結合常理、社會公眾普遍認知和審判經驗,對受害人精神受損情況,以及與侵權行為之間的關聯性予以綜合判斷。
4.關于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
為便于實踐操作,《解釋》還在造成嚴重后果的諸情形中,劃定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區間范圍。
我們經研究認為,受害人無罪被羈押10年以上,屬于侵犯人身自由權中非常嚴重的情形,已經對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了顛覆性的改變,對其身心健康形成嚴重影響。受害人死亡,是對“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中最為嚴重情形的規定。生命是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死亡意味著生命的喪失,意味著人的一切喪失,因此死亡顯然是侵犯生命健康權中最為嚴重的情形。
根據《損傷標準》規定,生活不能自理一般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而根據《損傷標準》《致殘分級》中所列舉的各種重傷情形,以及一至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我們認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顯然不具爭議,應當屬于《解釋》規定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形;從有利于保護賠償請求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可以對生活不能自理作適當寬泛理解,即在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時,受害人只要符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情形的,即可從寬理解為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同時,如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時,受害人的重傷或者殘疾情形,經過治療、康復已獲得較大程度的治愈或改善,生活能夠自理的,可不再理解為屬于《解釋》規定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形。對于此類生活能夠自理的重傷、殘疾情形,可作為嚴重后果對待。
(三)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及消恢賠的適用
《解釋》第4至6條是關于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以及消恢賠適用方式的規定。
1.消恢賠的適用范圍
司法實踐中,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依法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外,能否一并適用消恢賠等責任方式存在爭議。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法室在其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解讀》一書中認為,“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影響其他的包括喪失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侵犯財產權的賠償金的給付,也不影響賠償義務機關按照規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從這一解讀可知,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在依法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可以適用消恢賠等責任方式。但該解讀并未進一步明確,此種情形下,在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消恢賠等責任方式是必須同時一并適用,還是可以視情選擇是否適用以及如何適用。
對于類似問題,民法典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且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修改前的《民事精損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p>
司法實踐中,對于消恢賠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同時適用的問題,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對此應作遞進理解,致人精神損害且造成嚴重后果,其后果顯然要重于普通致人精神損害的情形,既然普通情形都要消恢賠,那么對于較重情形,則需要在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一并決定予以消恢賠。另一種觀點認為,對此應作保護吸收理解,既然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針對嚴重后果,那么這種承擔責任的方式,就應當理解為已經包含并吸收了消恢賠,故無需再行單獨決定予以消恢賠。
《解釋》結合前述規定及觀點,做了以下調整:一是將國家賠償法中“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標點符號進行了調整,采用民法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頓號進行表述。二是參考民法典的規定,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合并作為一種責任方式,不再拆分,將賠禮道歉作為另一種責任方式,即表述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三是明確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如僅造成健康權損害的案件,只適用賠禮道歉,而無需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四是綜合以上兩種觀點,規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五是確定需要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責任的,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2.消恢賠的具體適用方式
《解釋》第5條、第6條,是關于消恢賠具體適用方式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并未明確規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應如何具體適用。司法實踐中,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數額等與賠償請求人在法定范圍內進行協商的情況較多,其中亦包括對消恢賠履行方式的協商。此外,在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時,如涉及消恢賠方式的,一般也會參酌侵權行為直接影響所及、受害人住所地等因素確定履行范圍,如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法律文書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為受害人消恢賠?!督忉尅返?條綜合民事相關規定及實踐做法,對消恢賠的協商與決定方式作出規定。
《解釋》第6條是關于消恢賠是否載入國家賠償決定主文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決定為受害人消恢賠的,應當載入決定主文。但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在自賠程序中,積極挽回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在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已實際履行了消恢賠的義務,且符合國家賠償法及本解釋規定;或者原侵權案件的糾正為媒體廣泛報道,如聶樹斌、“五周”、張玉環等近年來名噪一時的刑事冤錯案件的再審及改判事宜,均被國內外媒體予以廣泛關注和報道,客觀上已經起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作用,且范圍通常大于原侵權行為所及范圍。對于前述情形,如再規定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寫入賠償委員會決定主文,不符合主文內容的一般規律,實際上已無必要。據此,《解釋》規定,符合前述情形的,可以在決定書中加以說明。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與支付
《解釋》第8至第12條是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與支付的規定。
1.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無疑也是法律適用的難點之一。民法典、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對此均未作出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現行可資參考的規范,一是《民事精損解釋》,二是《意見》。
修改前的《民事精損解釋》第9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钡?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钡?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泵穹ǖ漕C布施行后,《民事精損解釋》亦作了相應修改,原第9條、第11條被刪除,第10條現條文序號調整為第5條,其內容修改為:“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此前的《意見》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及支付問題亦作出相應規定,即:“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各國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方法,概括來講,大致有如下幾種:(1)酌定法,即法律不規定統一標準,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自由裁量。這是目前各國普遍適用的方法之一,典型如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2)固定賠償法,指按照通常的社會標準和法律政策,制定固定(但適時修改)的撫慰金表,對照適用。典型如英國、日本。(3)最高限額法,指明確限定最高賠償金額(包括兩類,其一是就單獨項目精神損害賠償金規定最高額;其二是就所有精神損害賠償金規定最高額),在該限額內允許自由裁量,典型如美國、瑞典、捷克、埃塞俄比亞、哥倫比亞、墨西哥。(4)醫藥費比例法,即按照受害人必須花費的醫療費的一定比例(區間)計算,典型如秘魯、德國。(5)日標準賠償法,指規定每日固定賠償金額,據實計算,典型如丹麥。(6)區分不同損害的賠償方法??傮w來看,鑒于精神損害的特質,多數國家實務中并不會采用單一方法,往往是幾種方法的組合。
基于以上規定及參考因素,《解釋》采取了主客觀綜合考量的方式,即在確定相關客觀標準的同時,由法官在這些客觀標準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參考因素,并通過自由心證和裁量,在給定區間內具體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具體說明如下:
(1)以客觀情形將精神損害按照后果嚴重程度分為3檔,即《解釋》第3條、第7條規定的“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對于“造成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情形,分別列舉相應的客觀情形。
(2)以侵犯人身權的兩類賠償金,作為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基數,對應前述造成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情形,確定相應比例范圍。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相關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后果特別嚴重的,或者雖不具有后果特別嚴重情形,但確有證據證明前述標準不足以撫慰的,可以在50%以上酌定。
(3)考慮極少數個案因素,對50%以上的酌定區間范圍,未設定上限。如當年轟動全國的麻旦旦申請賠償案,麻旦旦涉嫌賣淫被限制人身自由2天,后經作醫學檢查其為處女。該案對麻旦旦的精神及聲譽造成較大傷害,因當時并無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故其最終僅獲賠被限制人身自由2天的賠償金74.66元。類似情形,羈押時間很短,但造成的精神損害后果非常嚴重,即便以人身自由賠償金的100%比例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可能也不足以撫慰受害人所受精神痛苦。據此,《解釋》考慮到實踐中此類特殊情形,對50%以上酌定區間范圍未設定上限。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宜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100%。
(4)在確定前述客觀標準、檔次及基準(即《解釋》第7條、第8條確定的范圍及幅度內)的情況下,將若干主觀考慮因素加以列舉,以便法官在具體個案中予以綜合衡量,確定具體數額?!督忉尅返?條參考民法典《民事精損解釋》《意見》規定,對受害人精神受損程度,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原因力比例,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等相關參考因素予以列舉,期望在確定一定客觀標準的同時,兼顧到個案具體差異,以便法官兼采主客觀雙重標準,公正、合理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例如前述的同樣殘疾等級情況下,手部傷害對于普通人和鋼琴家,其精神損害程度可能存在不同。法官可以在某些案件具備同等客觀標準時,參考各因素,利用自由裁量權確定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數額。
2.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
《解釋》第10條規定,一是確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最低限額及計數單位,二是對賠償請求人請求數額少于最低限額時如何處理作出規定。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最低限額,《解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最低為1000元,以示對人格權的基本尊重;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數單位,此前的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存在機械適用《意見》的做法,即以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簡單乘以一定比例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得出的撫慰金數額甚至精確到元角分,嚴重背離了精神損害撫慰金難以具體量化的特點。鑒此,《解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在千元以上的,應以千為計數單位,如30000元、105000元等;司法實踐中,有的賠償請求人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時,申請數額可能少于1000元,如個別案例只申請1元錢,以示其并不為錢,而是“不蒸饅頭爭口氣”,我們經研究認為,如其所請確實符合《解釋》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情形,經釋明后又不予變更的,可按照其請求數額予以支付。
《解釋》第11條是關于在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時,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的相關規定。在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以減輕侵權人相應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泵穹ǖ淦渌恍l款,亦體現了受害人自身有過錯時,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的立法精神。修改前的《民事精損解釋》以及《意見》亦有類似規定。國家賠償法對此雖未予明確規定,但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實際上也體現了該規則。我們經研究認為,將該規則在《解釋》中予以體現,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原理。
(五)其他條款
1.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
《解釋》第12條是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責任方式的履行問題。國家賠償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環,如果該程序作出的生效決定得不到履行,將有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督忉尅吩谡髑笠庖姇r,亦有意見認為,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責任方式的執行,應規定可以采用強制執行手段。但考慮到國家賠償責任的承擔具有特殊性,是由各級財政負擔賠償金,且目前在收支兩條線的大背景下,對賠償義務機關強制執行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法律規定及現行政策不符,對各級財政機關強制執行則更缺乏法理依據。最終,《解釋》未采納強制執行意見,而作出現有規定。
2.參照適用條款及解釋效力
《解釋》第13條是關于審查辦理其他類型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內容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6條規定情形,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賠償金。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鑒此,《解釋》規定,對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中所涉及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可參照適用本解釋。
同時,《解釋》主要規范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有關問題。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辦理涉及侵犯人身權的自賠案件時,一樣需要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解釋》確定此類案件亦可參照適用本解釋。
《解釋》第14條是對解釋施行時間及效力作出的規定?!督忉尅纷?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已施行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解釋》時,對于《解釋》的適用效力問題通知如下:《解釋》施行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已立案受理、尚未審結的國家賠償案件,適用《解釋》規定;但是賠償請求人不服《解釋》施行前已生效賠償決定的申訴復查案件,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解釋》施行前已生效賠償決定啟動賠償監督程序予以重新審理的案件除外。該通知事項兼顧了《解釋》的適用從優保護,以及維護既有生效法律文書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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