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對于離婚時財產分割做了以下規定: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個人財產,不予分割。2.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3.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4.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5.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6.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7.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財產的一方。以上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歸個人所有。在房產方面,婚前購買的房產,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或者婚前買房登記為自己名下的,都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與配偶分割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要考慮另一方還款部分金額進行補償。

本文知識點

1、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

2、不予分割的夫妻個人財產

3、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5、房產的分割

2023年1月1日開始,新的《民法典》開始施行,其中就包含了大家比較關心的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財產分割有了一些新的規定。

一、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夫妻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2.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5.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6.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7.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財產的一方。

以上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不予分割的夫妻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于夫妻個人財產有幾點要補充說明的:

1、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婚前獲得的財產,就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例如男方在結婚之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那么這套房子就屬于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有女方在結婚之間收到男方家庭贈予的彩禮或者女方家庭贈予的嫁妝,因為這些財產都是結婚之前獲得的,因此就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2、贈予合同或者遺囑中明確指定的財產

一般而言,在婚后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繼承的財產和接受贈予的財產也理應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贈予的過程中在贈予合同中明確夫妻中的某一方獲得贈予;或者在繼承過程中遺囑中明確了繼承對象僅為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不管是繼承的財產還是獲得贈予的財產,都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3、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子在離婚的時候是不可以分割的,不過一方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

因為婚前按揭購房的房子,房子的產權屬于買房一方,不過因為房子是按揭購買的,婚后還需要共同還貸款,因此按揭購買的房子需要分為婚前的首付和房貸部分和婚后的房貸部分。婚前的首付和房貸部分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離婚的時候分割的是婚后共同還貸款的部分,同時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也需要均等分割。

4、未建房子的宅基地或者婚前已經建房的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上沒有建設房子,那么擁有宅基地的一方也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歸村集體所有,因此離婚的時候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不會發生改變。

三、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投資的收益”是指投資公司股權、股票等的收益,但只限于婚后投資,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資虧損也算共同虧損。

四、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夫妻的共同債務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夫妻的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五、房產的分割

房產往往是夫妻財產中比例占比比較大的,因此,這里對于婚前、婚后購房的不同情況下,離婚時的房產分割進行說明。

1、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不管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后,法院認為房產與配偶無關,屬于個人財產。

2、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為自己名下,就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與配偶分割財產。

3、婚前購買的房產,結婚后房子的漲值部分都和另一方沒有關系。

4、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要考慮另一方還款部分金額進行補償。

5、男女雙方任何一方婚前買了房,婚后房產所有一方私自將房子出售,另一方想處置該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6、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一起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私人財產,不進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