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糾紛的法律依據(分家析產糾紛屬于什么糾紛)
分家析產這樣的糾紛通常涉及到家庭共有財產的處理、家庭內兩三代人之間的財產和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的處理,甚至涉及老房子、無產權房產、遺產未更名房產等繁瑣情況,在這樣的背景下,綜合情況就更為復雜。作為律師身份組織雙方調解或者參加到人民調解、法院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一)學會嚴格區別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和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贈與及遺產繼承
“分家析產”是個古老的話題,但是民間所說的“分家析產”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分家析產,民間的“分家”可以筆者根據經驗大多可以區分為如下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一是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這就是本文所指的分家析產。
二是父母為防止子女間日后發生糾紛,把自己的積蓄、購置的房產等財產“分”給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應該明確的是:
1、由于所“分”的不是家庭共有財產而是父母的財產,因此這不是在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而更應該理解成是父母把自己的財產分割贈與給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贈與。財產贈與不是本文意義的分家析產,它由民法中合同部分等相關法律調整。
2、這種“分”的行為也不是遺產處置,因為遺產處理是發生在死亡后,進而出現了下面第三種情況。
三是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之后,家庭成員往往會發生民間所說的“分家”,其實這種“分家”又往往包含了遺產繼承和家庭共有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與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既有一定的聯系,又有原則的界限,兩者之間具有嚴格的區別。遺產繼承的財產基礎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而家庭共有財產分割的財產基礎是家庭共有財產;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被繼承人死亡,而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通常是共有人的合意。因此,遺產繼承也不是本文意義的分家析產,它由民法典中繼承部分等相關法律調整。
(二) 如何認定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
家庭成員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員,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共有財產關系的形成必須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如家庭成員共同生產經營,或家庭成員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或共同購置家庭財產等。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實,家庭成員之間就不存在共有財產關系。
因此,只有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盡了義務的家庭成員,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員一般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沒有盡過義務,如果沒有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的事實,則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
(三) 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內的共有財產,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不屬于需要進行分割的范圍。認定財產所有權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員個人所有,是需要根據財產所有權如何取得的法律事實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
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比如雖然商鋪為個體戶性質,但是實際上是家庭為單位在共同從事經營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本人是不屬于家庭共有財產,應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規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屬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其個人依法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法律事實,在家庭成員間也不存在共有財產關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家庭成員個人取得的財產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財產。
對于沒有分配的遺產,只屬于有繼承權的人所有,如果這個人放棄了繼承,也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而夫妻共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并不是分家析產的范疇。
(四) 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共同共有
所謂共有財產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共同共有,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等地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劃分共有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私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該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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