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什么意思)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并不改變父母子女關系,父母仍然居于偶撫養子女的義務,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仍然需要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履行撫養義務。那么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另一方能否要求其支付撫養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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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不撫養子女也不出撫養費,另一方能否要求其承擔撫養費?
云南名邦律師事務所雷蕾律師解答:
關于婚姻存續期間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的問題,在《婚姻法解釋三》出臺之前一直存有爭議,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3條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可以請求支付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新婚姻編司法解釋也保留了該條款,因此可以確定的 是,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無論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只要父母一方不履行該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雷蕾律師解析:
1、撫養費的范圍
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作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和智能、身體均衡發展的基本條件,必須涵蓋在撫養費的范圍之內。但是,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權并不限于以上三種,當產生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合理必要的其他費用時,父母同樣應當承擔支付義務。
2、撫養費的確定標準
對撫養費分擔的裁判,應當以子女最大利益為首要的考量因素。具體而言撫養費的分擔需:
(1)滿足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需要;
(2)符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3)父母雙方根據各自實際負擔能力合理分擔。
3、撫養費的對象
未成年子女和具有法定情節的成年子女。即當成年子女存在: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情況時,如父母具備給付能力,仍應當支付撫養費。
4、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
父母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子女可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并不意味著撫養費的變更請求只能由子女本人提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亦可提出該種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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