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婚姻有哪些情形(可撤銷的婚姻有哪些類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增加關于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對受脅迫結婚和不知道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結婚的,另一方可以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是否行使撤銷權由被害人自主決定,有助于最大程度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延申解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可導致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其涵蓋范圍目前均無明確的法律規定。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會結合《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精神衛生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判斷。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同時,《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于“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的含義,《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 作出了具體規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相關案例:
王某與范某于2023年登記結婚,婚后王某向范某坦白自己在婚前患有梅毒,范某得知此事后陪同王某治療,但至今未能治愈。醫生表示,該疾病對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響。范某考慮后認為該疾病屬于不適宜結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二人的婚姻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范某履行婚前告知義務,梅毒屬于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對于原告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具有重大影響。基于此,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撤銷婚姻關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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