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婚前全款買房,在與其妻李某結婚后將李某的名字加在了房本上,現高某與李某因感情不和離婚,該套房產應如何分配?

分析:1.婚后房產證加名字,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愿贈與行為,屬于共同財產,贈與后男女雙方就是房產的共同共有人,該房產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在房產證上未記載份額占比,夫妻之間也無約定的情況下,不必然認定各占一半份額,需要綜合考慮該套房產購房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來源,比較男女雙方對該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民法典中關于“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合理分配;

3.在本案中,男方婚前全款購房,是房產來源的主要貢獻者,因此在財產分割時可酌情多分,比如男方占六成或七成比例。

4.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