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勞動報消息,小吳于2011年10月13日入職上海HH進出口貿易公司,擔任海運出口拼箱客服,雙方最后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

2023年10月15日小吳申請假期,2023年2月4日至2月15日前往澳大利亞旅行,公司人事部同意了小吳的申請。至12月24日小吳再次向公司提出2023年1月25日至2月3日請婚假10天。公司人事部回復小吳,該時間段為春節(jié)前期,難以安排接替人員,因此無法批準其婚假,要求小吳重新選擇時間申請休假,而小吳以休假計劃已經安排為由不愿意調整時間。2023年1月25日小吳未再上班。2023年1月28日、1月31日公司發(fā)出書面通知,要求小吳回公司上班,但小吳未回復也未回公司上班。2023年2月1日公司以小吳2023年1月25日未辦理完備正常請假手續(xù)的情況下無故曠工6天為由,與小吳解除勞動合同。小吳不服,她認為,婚假是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假期,用人單位不批婚假,反而認定她屬于曠工是違法的。

為此,小吳向上海市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萬余元。這樣的案例讓很多HR不禁要問,婚假這樣的假期,必須由用人單位同意嗎?

一、合法登記結婚的勞動者,可獲得10天的帶薪婚假

2023年《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fā)給。”因此,目前我國合法登記結婚的勞動者,可以獲得用人單位10天的婚假。這10天假期是帶薪的,也就是“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fā)給。”

二、勞動者申請婚假應符合用人單位制度流程

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勞動者在申請婚假時也應當尊重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秩序。勞動者申請行使婚假權利的具體日期,應當事先獲得用人單位的批準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者如何行使婚假的權利進行流程上的規(guī)范,特別要注重幾個問題:一是勞動者行使婚假權利是否需要提前申請?二是勞動者申請婚假是否需要提交《結婚證》等證明材料?三是對勞動者提交的證明材料有哪些審核要求?這些是屬于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規(guī)范的方面。

從本文前述案例來看,該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中,對此就有著規(guī)定:“員工請婚假提前至少一個月申請,且必須經上級和部門經理審批同意,審批領導應當盡量滿足員工的申請需求,但員工申請婚假計劃與公司生產經營計劃有沖突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更換婚假時間。員工申請婚假必須在領取結婚證書后1年內一次性休完,若有特殊情況無法在領取結婚證書后1年內休完,需經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延期申請。”據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根據規(guī)章制度未批準小吳申請的婚假日期并無不妥,而小吳未經同意自行缺勤被用人單位認定為曠工,也屬合理。最終,仲裁機構駁回了小吳的仲裁請求。